武汉市武昌区轩滋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轩紫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BUYQDY1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号水果湖广场A座88号附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93号
经查,2026年2月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有标称“贵州茅台酒(飞天带杯)”(规格:53%vol;500ml;批号/日期:20181213/2018-025/AE14173、20240429/2023-064/A0003485、20230726/2022-101/AG002603、20240403/2023-045/AA022749、20240320/2023-041/AP017349、20240105/2023-010/AL006351、20230509/2022-069/AR013914、20130812/2012-138/08820)8瓶,“贵州茅台酒(精品)”(规格:53%vol;500ml;批号/日期:20221027/2021-006/(AA004235、AA004253、AA004247、AA004265、AA004241、AA004259)、20210922/2020-147/(AI12655、AI12649、AI112043)、20211019/2020-147/AA06433)10瓶,本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当场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出具了《产品辨认(鉴定)表》黔茅辨(鉴)第0014204号,鉴定结论送辨(鉴)产品与其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其公司生产(包装),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白酒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及供货商的相关证明信息。综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属于侵犯了“贵州茅台(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白酒是当事人于2026年初在上门推销的人手中回收的,当事人未留存回收人的联系方式和姓名。上述“贵州茅台酒(飞天带杯)”的购进价格为1300元/瓶,“贵州茅台酒(精品)”的销售价格为2000元/瓶。截至2026年2月1日当事人未售出过涉案白酒。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后,摆放在店内待销售,上述“贵州茅台酒(飞天带杯)”的销售价格为1499元/瓶,“贵州茅台酒(精品)”的销售价格为2299元/瓶,上述涉案白酒共计18瓶的货值总计34982元,违法经营额为3498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处罚如下:
1、罚款52473元;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飞天带杯)”(规格:53%vol;500ml;批号/日期:20181213/2018-025/AE14173、20240429/2023-064/A0003485、20230726/2022-101/AG002603、20240403/2023-045/AA022749、20240320/2023-041/AP017349、20240105/2023-010/AL006351、20230509/2022-069/AR013914、20130812/2012-138/08820)8瓶、“贵州茅台酒(精品)”(规格:53%vol;500ml;批号/日期:20221027/2021-006/(AA004235、AA004253、AA004247、AA004265、AA004241、AA004259)、20210922/2020-147/(AI12655、AI12649、AI112043)、20211019/2020-147/AA06433)10瓶。
52473.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