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玉京注册资本:3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67752587606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邹平县台子镇驻地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邹平乾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郑**,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
曲阜市人民法院
2
2025-06-2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邹平乾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郑**
曲阜市人民法院
3
2025-06-2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邹平乾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郑**
曲阜市人民法院
4
2025-03-2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傲卫(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齐**,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
章丘市人民法院
5
2025-02-08
合伙合同纠纷
李*
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
邹平县人民法院
6
2022-08-16
(2022)鲁16民终1894号
不当得利纠纷
李**
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8-15
(2022)鲁16民终1894号
不当得利纠纷
李**,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07-25
(2021)鲁1622民初354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阳信艺木轩红木家居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国花捌捌捌物流有限公司,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农**,姚**
阳信县人民法院
9
2022-04-27
(2022)鲁1681民初889号
不当得利纠纷
李**
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
邹平市人民法院
10
2022-04-27
(2022)鲁1681民初889号
不当得利纠纷
邹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6
2025-04-21
(2025)鲁0126行审35号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商河县交通运输局与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25-06-26
2025-05-13
(2025)鲁0126行审48号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商河县交通运输局与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450.00元
行政案件
3
2021-04-20
2021-03-16
(2021)内02民终6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与杨**、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0-10
2020-09-01
(2020)鲁16民再19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姚**、阳信艺木轩红木家居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9-04
2020-06-29
(2020)鄂1127执237号
运输合同纠纷
乐**、邹平安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9-04
2020-06-29
(2020)鄂1127执6号
运输合同纠纷
张**、张**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9-03
2020-06-29
(2020)鄂1127执236号
运输合同纠纷
杨*、邹平安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9-03
2020-06-29
(2020)鄂1127执7号
运输合同纠纷
刘**、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8-17
2020-02-03
(2019)鲁民申7055号
运输合同纠纷
姚**、阳信艺木轩红木家居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5-29
2019-06-18
(2019)鲁1626民初2538号之一
运输合同纠纷
张**与张**、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126202500470
鲁MEX351车2025年10月25日17时53分通过县道X252K0+900米处地点时,被技术监控设施记录记录车货总质量55.400吨。经调查,该车所有人为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制为49.000吨,超限6.400吨。以上有称重检测数据、照片3张、视频等证据证实。(已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已放弃)(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玖佰元整
900.00元
商河县交通运输局
2025-12-25
2
371681202500664
2025年08月08日 09时00分,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邹平市交通运输局魏桥中队驻地,对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王勇15150717069、赵卫起15150717033向张玉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许可证号为371626300052)名下车辆共213辆,在2024年07月15日至2025年7月15日这个周期内有31辆车超限被处罚。在该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公司法人对上述信息予以确认无误。证据:交通执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陈述申辩书等。经调查认定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以下内容空白)
停业整顿5日
0.00元
邹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08
3
371681202500522
2024年12月31日 09时31分,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石金辉、张峰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查看到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转来的鲁MCP131(黄色)车辆超限信息,设在S102(双向)K84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公路治超不停车电子系统检测到2024-12-03 18:31,鲁MCP131(黄色)车辆经过该检测点,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系统检测,该车为六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2.30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的±5%误差。现按-5%认定,确定该车最后车货总重为59.18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该车货总质量超限10.18吨。经“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询,鲁MCP131(黄色)车辆所属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证据: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凭证、交通执法非现场录像、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陈述申辩书等证据附后。(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邹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7
4
371681202500521
2024年12月25日 10时21分,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石金辉、张峰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查看到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转来的鲁MCP131(黄色)车辆超限信息,设在S102(双向)K84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公路治超不停车电子系统检测到2024-11-27 19:25,鲁MCP131(黄色)车辆经过该检测点,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系统检测,该车为六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2.00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的±5%误差。现按-5%认定,确定该车最后车货总重为58.9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该车货总质量超限9.9吨。经“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询,鲁MCP131(黄色)车辆所属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证据: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凭证、交通执法非现场录像、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陈述申辩书等证据附后。 (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1350.00元
邹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7
5
371681202500519
2024年12月03日 10时20分,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石金辉、张峰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查看到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转来的鲁MCP131(黄色)车辆超限信息,设在G309(双向)K33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公路治超不停车电子系统检测到2024-11-25 15:18,鲁MCP131(黄色)车辆经过该检测点,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系统检测,该车为六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1.15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的±5%误差。现按-5%认定,确定该车最后车货总重为58.09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该车货总质量超限9.09吨。经“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询,鲁MCP131(黄色)车辆所属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证据: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凭证、交通执法非现场录像、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陈述申辩书等证据附后。 (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1350.00元
邹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7
6
371681202500517
2024年12月05日 10时03分,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石金辉、张峰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查看到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转来鲁MCP131(黄色)车辆超限信息,设在G309(双向)K33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公路治超不停车电子系统检测到2024-11-14 15:51,鲁MCP131(黄色)车辆经过该检测点,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系统检测,该车为六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2.05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的±5%误差。现按-5%认定,确定该车最后车货总重为58.94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该车货总质量超限9.94吨。经“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询,鲁MCP131(黄色)车辆所属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证据: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凭证、交通执法非现场录像、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陈述申辩书等证据附后。(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1350.00元
邹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7
7
371681202500523
2024年12月04日 09时22分,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石金辉、张峰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查看到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转来鲁MCP131(黄色)车辆超限信息,设在S102(双向)K84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公路治超不停车电子系统检测到2024-11-15 22:36,鲁MCP131(黄色)车辆经过该检测点,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系统检测,该车为六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0.75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的±5%误差。现按-5%认定,确定该车最后车货总重为57.71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该车货总质量超限8.71吨。经“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询,鲁MCP131(黄色)车辆所属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证据: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凭证、交通执法非现场录像、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陈述申辩书等证据附后。(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1200.00元
邹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7
8
371681202500520
2024年12月03日 09时26分,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石金辉、张峰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查看到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转来的鲁MCP131(黄色)车辆超限信息,设在G309(双向)K33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公路治超不停车电子系统检测到2024-11-26 17:18,鲁MCP131(黄色)车辆经过该检测点,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系统检测,该车为六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2.15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的±5%误差。现按-5%认定,确定该车最后车货总重为59.04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该车货总质量超限10.04吨。经“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询,鲁MCP131(黄色)车辆所属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证据: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凭证、交通执法非现场录像、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陈述申辩书等证据附后。(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邹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7
9
371681202500518
2024年12月05日 15时11分,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石金辉、张峰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查看到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转来的鲁MCP131(黄色)车辆超限信息,设在S102(双向)K84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公路治超不停车电子系统检测到2024-11-29 13:11,鲁MCP131(黄色)车辆经过该检测点,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系统检测,该车为六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1.55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的±5%误差。现按-5%认定,确定该车最后车货总重为58.47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该车货总质量超限9.47吨。经“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询,鲁MCP131(黄色)车辆所属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证据: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凭证、交通执法非现场录像、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陈述申辩书等证据附后。(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1350.00元
邹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7
10
371681202500458
2024年12月05日 08时50分,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石金辉、张峰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查看到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转来鲁MCP131(黄色)车辆超限信息,设在G309(双向)K33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公路治超不停车电子系统检测到2024-11-22 14:15,鲁MCP131(黄色)车辆经过该检测点,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系统检测,该车为六轴货车,车货总质量56.60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的±5%误差。现按-5%认定,确定该车最后车货总重为53.77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该车货总质量超限4.77吨。经“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询,鲁MCP131(黄色)车辆所属邹平县台子鸿运联合运输中心。证据: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凭证、交通执法非现场录像、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陈述申辩书等证据附后。(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陆佰元整
600.00元
邹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