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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联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喜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06M13F7Q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兴安路166号恒隆广场4层40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6﹞425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2026年3月7日晚向举报人提供的餐饮服务过程中,提供的餐饮具瓷质小勺边缘存在破损,导致举报人儿子(六岁儿童)使用过程中嘴角受伤并缝合五针,该情况构成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餐勺等餐饮具属于餐饮服务环节,当事人并未因提供餐勺等取得不正当的利益,因此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关于举报人所提出的核查菜品留样及餐具消毒要求,因行政执法线索核查属于过程性、滞后性的行政行为,无法对过去时间的单一、特定物品状态进行核查确认,因此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重点对当事人所提供餐勺的进货资质、使用后消毒记录过程、消毒后存放情况、当天工作人员的晨检记录等环节进行检查,同时在2026年3月20日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其提供的餐勺消毒情况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向消费者所供应瓷质餐勺,清洗后放置在未及时清洁的木质备餐柜中,并非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的保洁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4 。 3 。 4 的要求,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中13。3食品留样的规定,当事人不属于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另举报人在2026年3月7日晚的就餐情况不属于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 100 人,当事人无需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1、警告;2、处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2
津市监和处罚〔2026〕1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负责经营美团平台上店铺“南京大牌档(恒隆广场店)”,在销售“津津有肉”套餐时,界面显示“【津津有肉】单人套餐 折后价¥35.8 ¥54(被划线价) 6.63折起”,但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该项目也没有54元的成交记录。经查,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销售“津津有肉”套餐,其中消费者选购金陵烤鸭(例)1份(单独选购时售价28元)与腊味竹筒炒饭1份(单独选购时售价6元)的组合套餐时,应收费34元/套,而实际收费35.8元/套,共计销售2套,多收价款3.6元,经公示查找,未能将3.6元退还给消费者。同时“津津有肉”套餐其余组合及订单记录已无法查询到详细信息。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2.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3.6元,并处罚款5.4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9元,上缴财政
1005.4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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