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杨门时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海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797638596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金达路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9
(2025)浙0304民初11259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刘*
余**,浙江杨门时装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
2020-08-18
浙温瓯海劳人仲案(2020)440号
张**
浙江杨门时装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3
2020-08-06
浙温瓯海劳人仲案(2020)440号
人事争议
张**
浙江杨门时装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9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刘*
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税一稽罚﹝2025﹞102号
违法事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应扣未扣税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项“虚开发票:……2.虚开金额超过10000元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偷税:1.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1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补扣缴或已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65291.00元并对其处以共计4066129.01元的罚款
没收其违法所得65291.00元并对其处以共计4066129.01元的罚款
4131420.01元
温州市税务局
2025-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