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彭华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华 | 注册资本:1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426MA376T73XE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九江市德安县北门集贸市场A1幢A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德市监处罚〔2025〕11号
经查明,2024年9月23日6时许,当事人以10元/斤的共计1400元的价格从刘显东处购得五只未处理的死狗在其店内售卖,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死狗时未进行进货查验,并留存进货凭证。2024年9月23日7时许,武宁县新宁市场商户李声香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负责人彭华,彭华在明知狗肉中含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依旧将其中的四只狗以13元/斤共1600元左右的价格售卖给李声香,李声香当天收到上述涉案狗肉后,将其中的三只狗的狗肉以25元/斤共1600元在武宁县新宁市场上售卖。
2024年9月25日,德安县公安局聘请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狗肉进行毒物检测鉴定。2024年10月2日,德安县公安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意见通知书(德公宝鉴通字[2024]9195号),告知当事人,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在其进销的狗肉中均检测出有毒物质“氰化物”,限期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5年4月25日,本局收到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德检刑行意[2025]12号),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对当事人相对不起诉,予以行政处罚的意见,并将本案移送至本局处理。
至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狗肉货值金额为182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记录,无法准确获取其经营数据,可确认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销售给李声香的差价200元。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罚款22000元,共计22200元,上缴国库。
22000.00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