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香香的饰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5UK0CP34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高笋塘转盘负1层2号附2号C区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3)29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3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高笋塘转盘负1层2号附2号C区14号从事饰品经营活动,店名为“香香精品”。
当事人根据经营需要于2022年7月31日、9月19日从李光英(电话18620017580)处分批次购进了香奈儿耳饰39对、香奈儿项链3条、香奈儿胸针19个、香奈儿手镯1个、缪缪耳饰1对、爱马仕耳饰2对、汤丽柏琦耳饰1对、汤丽柏琦手镯1个、汤丽柏琦项链3条、宝格丽手镯1个;于2022年8月5日从微信好友“大牌饰妮”(微信号i1549715328)购进了相关商品,但因为是微信上选购的,所以没有收集相应的购货清单。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后,将上述商品摆放在柜台上明码标价销售,每个商品都配套标注有商品价格标签。由于当事人属于个体经营,具体购进数量及价格、卖的数量和价格没有做相应记录,也没有对购进和销售记录进行做账。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8日现场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置有2个门面,首饰柜台6个,有1名工作人员正在销售珠宝首饰等商品。现场查见有当事人门面一(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高笋塘转盘负1层2号附2号C区14号)首饰柜台正在销售有标注注册商标的珠宝首饰商品。
“CHANEL”商标注册人为CHANEL(香奈尔股份有限公司)、“HERMES”商标注册人为HERMES INTERNATIONAL(爱马仕国际)、“MIU MIU”“PRADA”商标注册人为PRADA S. A、“BVLGARI”商标注册人为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TORY BURCH”商标注册人为河之光公司。上述商标注册人的代理人为: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委托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确认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其持有的注册商标。
根据标签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饰品商品货值金额为7×79+3×89+2×49+3×59+4×79+8×89+4×98+46×29+18×49+37×59+20×69+5×79+3×89+1×98+1×98+2×69+1×89+9×29+4×89+1×89+2×32+1×49+1×149+1×158+1×169+22×29+41×39+1×49+1×89+5×98+5×29+1×59+1×89+1×55+1×89+1×49+1×28+1×39+1×89=14181元。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了违法行为。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8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