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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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3MA5YC0H6XK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4〕340号
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在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街村从事蜂窝煤加工、销售等。2024年4月26日,当事人以1.2元/kg的价格从鄂尔多斯市**有限公司购进2500kg(25kg/袋100袋)民用环保型炭(规格型号:63*35型煤2号,生产单位:鄂尔多斯市兴生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产品等级:合格品),支付金额3000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民用环保型炭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信息。购进上述民用环保型炭后,当事人将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以2.4元/kg的价格销售。2024年5月29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民用环保型炭进行监督抽查。抽取样品8kg(含备样4kg),样品均为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经抽样检验,挥发分项目不符合GB34170-2017标准(型煤2号),依据《重庆市民用型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截至2024年7月8日,当事人已销售上述民用环保型炭2492kg,获得销售收入5980.8元。综上,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000元,违法所得为2990.4元。
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90.4元;2、处违法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000元。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依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
300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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