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朱家湾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和飞 | 注册资本:19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7MAC4R0BQ2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板桥村朱家湾煤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滇﹝昭﹞煤监管罚﹝2025﹞121001号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3.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2.《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整顿5日,立即开展监控系统自查自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陆万元整(¥1,660,000.00);2.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镇雄朱家湾煤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整顿5日,立即开展监控系统自查自改,给予警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元整(¥1,680,000.00)。
3340000.00元
昭通市能源局
2025-12-31
2
滇﹝昭﹞煤监管罚﹝2025﹞112801号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煤矿制定的《152204底抽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水平回风大巷掘进作业规程》《北翼胶带运输大巷掘进作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7.煤矿制定的《152202综采工作面采煤作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3.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4.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5.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6.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7.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8.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镇雄朱家湾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元整(¥296,000.00)。
512000.00元
昭通市能源局
2025-12-31
3
镇自然资罚字〔2025〕79号
-
1.责令将违法占用的69109平方米土地退还原土地所有者。
2.对未批即用的69109平方米土地上的所有建(构)筑物予以没收。
3.对2021年9月1日前占用的59109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罚款10元,共计处罚款591090元;2021年9月1日后占用的1000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罚款100元,共计处罚款1000000元。扣减2018年已缴纳的418554.2元罚款后,应缴纳罚款1172535.8元。
3182290.00元
镇雄县自然资源局
2025-12-10
4
滇﹝昭﹞煤监管罚﹝2025﹞092101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采煤工作面端头及两巷超前支护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5.《152202回采工作面采空区防灭火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1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4.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3.《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6.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2.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3.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4.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5.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6.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7.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8.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9.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10.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11.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12.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13.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警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
380000.00元
昭通市能源局
2025-10-29
5
云昭交综镇罚〔2025〕0107号
镇雄朱家湾煤业有限公司涉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案
镇雄朱家湾煤业有限公司涉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处罚18000.0元
18000.00元
昭通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21
6
矿安监云煤四罚﹝2025﹞105001号
1.煤矿未按《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规范 (试行)》要求维护和管理视频监控。检查时,水平轨道掘进工作面迎头处强光照射视频监控、152202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支护处视频监控被遮挡、水平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处视频监控污损;2.152202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侧安全出口加强支护巷道长度实测15M,不足20M;3.煤矿未严格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经查,2025年7月16日、23日、24日、25日分别将1枚、7枚、7枚、5枚未使用完的雷管放在井下,未退还炸药库。
分别1.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2.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3.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合并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13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2025-09-30
7
云煤安监四罚﹝2025﹞16008号
1.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仍然组织生产。①152203回风巷反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核实,该工作面目前已沿煤层掘进610M,第四单元540-696M的过构造区域(572-647M)设计施工65个区域防突抽采钻孔,实际仅施工18个,不能控制整个煤巷条带。②152203回风巷第四单元540-696M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后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2.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甲烷传感器,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仍然组织生产。经核实,2025年6月15日检查时,煤矿将152203回风巷反掘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安设于距迎头14M的风筒漏风点处、T2甲烷传感器安设于152203运输联络巷口以里2M处,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
分别1.责令停产整顿10日,进一步探明F2-8断层,根据成果补充开展瓦斯抽采工作,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1,900,000.00);2.责令停产整顿10日,立即开展监控系统自查自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1,700,000.00)。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责令镇雄朱家湾煤业有限公司停产整顿10日,立即开展监控系统自查自改,进一步探明F2-8断层,根据成果补充开展瓦斯抽采工作,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元整(¥3,600,000.00)
36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2025-07-01
8
云煤安监四罚〔2025〕16001号
-
分别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1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2025-04-27
9
滇﹝昭﹞煤安罚﹝2024﹞120701号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项;5.《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8.《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决定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3.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4.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5.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6.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7.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8.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警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整(¥224,000.00)
280000.00元
昭通市能源局
2025-01-20
10
云煤安监四罚﹝2024﹞19028号
1.2024年7月12日夜查时发现,152203回风巷反掘工作面临时支护前探梁未背顶,沿空帮锚杆的锚盘及钢带普遍与煤壁不接触,支护质量差,不符合《152203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前探梁上须加装木板背严背实”“网片必须拉紧,使用托盘压紧压实,紧贴巷道围岩表面”的规定;2.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经查,煤矿水平回风大巷现位于突出的C5B煤层底板,距C5B煤层间距3-5M,需按揭煤作业要求开展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该掘进工作面第4循环掘进结束后,煤矿防突工于7月4日随机在该掘进工作面后方巷道中拾取煤样进行第5循环的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未按标定采取钻孔取样方式进行,检验结果不准确,随后煤矿于7月5日在该掘进工作面掘进2.4M;3.152202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离切顶线和巷道侧壁均大于1M;4.152203运输巷溜煤眼处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驱动滚筒处未设防护栏及警示牌;5.152203回风巷反掘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与带式输送机转载点处,未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分别1.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2.责令停产整顿7日,进一步完善防突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1次防突专业知识培训,配备防突效果检验相关专业设备,处105万元罚款(¥1,050,000.00),移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4.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5.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责令停产整顿7日,移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并处人民币壹佰壹拾叁万元整(¥1,130,000.00)罚款
109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2024-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