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朱家湾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和飞 | 注册资本:19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7MAC4R0BQ2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板桥村朱家湾煤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滇〔昭〕煤监管罚〔2026〕061638号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一条;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六条;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七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7.《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八条;1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八条;1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1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十项、第二百四十七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1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八项、《煤矿在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安全运行规范》(NB/T10048-2018)6.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1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4.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5.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6.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7.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8.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9.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10.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1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1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13.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14.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陆仟元整(¥406,000.00)
452000.00元
昭通市能源局
2026-07-28
2
滇〔昭〕煤监管罚〔2026〕051941号
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50000.00元
昭通市能源局
2026-07-03
3
矿安监云煤四罚﹝2026﹞111010号
1.水平轨道运输大巷(反掘)安设的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处防护栏未覆盖驱动滚筒;2.检查时,152203回风巷卧底检修作业点未安设视频监控、152204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视频监控不能监视人员作业情况;3.检查时,152204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堆煤保护吊挂在沿皮带外边缘绑扎延伸出来的钢筋上,安装位置不正确;4.水平回风大巷2段掘进工作面值班副队长管学飞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5.152202采煤工作面相邻的54、55号综采支架错茬达0.7-0.8米,超过侧护板高的三分之二,大块松动矸石被挤压在支架错茬处,现场有工人在此地点进行瓦斯治理局部防突措施抽采作业;6.检查时,在南部回风斜井中部施工水沟的曹兴民身着化纤衣服;7.煤矿2026年5月20日绘制的通风系统图中,152203回风巷内实测风量为9.81M³/S、152203运输巷内实测风量为16.2M³/S,152203回风巷至152203运输巷之间无其他进风巷道,风量相差6.39M³/S。经核实,风量标注错误,标注风量为2026年4月实测风量(4月存在局部通风机通风);8.152202采煤工作面MG300/720—AWD3型采煤机下截割滚筒截齿未按照煤矿检修和维护保养规定及时检查更换截齿,导致缺失13颗;9.煤矿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管控152202采煤工作面风流逆转至152203备采工作面的安全风险。152203备采工作面风流沿152202运输巷、152203回风巷3号联络巷、152203回风巷、152203工作面、152203运输巷最后进入二盘区回风大巷,检查时,152202采煤工作面在生产,152203回风巷、152203运输巷内安排有卧底维修及抽采钻孔施工作业;10.煤矿开采的C5煤层为突出煤层,152203回风巷内未安装压风自救装置,检查时152203回风巷正在卧底维修;1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6年4月8日至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联合云南省能源局组成瓦斯防治督查检查组对煤矿开展瓦斯专项检查,移交了20条隐患问题,至6月3日检查时,有3条隐患未按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批准的整改方案时限要求完成整改;12.水平轨道运输大巷(反掘)掘进工作面使用塑料桶保存润滑油。
分别1.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2.与第1条一并处罚;3.与第1条一并处罚;4.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5.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6.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7.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8.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9.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10.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11.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12.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警告,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
34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2026-06-25
4
矿安监云煤四罚﹝2026﹞23001号
1.煤矿为突出矿井,煤矿综合柱状图显示C5A煤层平均厚度0.68M,三盘区(新采区)水平回风大巷、水平轨道大巷设计、开拓前未对该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2.爆破后,152204底抽巷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未在爆破员、瓦检员、班组长首先巡视并检查通风、瓦斯的情况下提前进入工作面。2025年12月18日20时50分,152204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完成放炮后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查当班该工作面人员历史轨迹,掘进工杜光逵、李国旺于20时37分、20时34分已到达152204底抽巷掘进工作面迎头;3.煤矿未按《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规范 (试行)》要求在副平硐维修作业点安装视频监控;4.煤矿未检测并分析永久密闭墙内乙烯、乙炔气体浓度;5.煤矿副平硐进行扩刷大修,人车经常性从扩刷作业点经过,未制定行车安全措施;6.煤矿提供锚杆锚固力试验虚假资料。煤矿提供的152204底抽巷通风联络巷锚杆抗拔力实验记录显示:2026年1月19日,徐跃、郎斌在巷道开口点以里5M、10M位置进行锚杆抗拔力检测,查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人员轨迹,当天徐跃、郎斌入井未到152204底抽巷通风联络巷;7.现场测试,通过二盘区北胶带运输斜巷反向风门墙体的带式输送机处安设的防止逆流装置失效;8.二盘区北翼胶带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未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9.水平轨道大巷反掘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2026年3月25日检查时,水平轨道大巷反掘掘进工作面空顶2M,超过作业规程不大于0.3M规定,作业人员在无临时支护的情况下进行锚网铺设工作;1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未实行井下交接班。查阅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历史轨迹,2026年3月25日早班下井带班安全副总经理钟云亮于6时42分从二号回风斜井入井,夜班下井带班掘进副总工程师吴修树于7时31分从南部安全出口出井,两人轨迹无交集点,钟云亮与吴修树未在井下交接班。
分别1.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2.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3.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4.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5.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6.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7.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8.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9.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10.处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420,000.00)。
6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2026-04-07
5
滇﹝昭﹞煤监管罚﹝2025﹞121001号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3.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2.《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整顿5日,立即开展监控系统自查自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陆万元整(¥1,660,000.00);2.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镇雄朱家湾煤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整顿5日,立即开展监控系统自查自改,给予警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元整(¥1,680,000.00)。
3340000.00元
昭通市能源局
2025-12-31
6
滇﹝昭﹞煤监管罚﹝2025﹞112801号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煤矿制定的《152204底抽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水平回风大巷掘进作业规程》《北翼胶带运输大巷掘进作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7.煤矿制定的《152202综采工作面采煤作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3.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4.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5.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6.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7.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8.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镇雄朱家湾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元整(¥296,000.00)。
512000.00元
昭通市能源局
2025-12-31
7
云昭交综镇罚〔2025〕0107号
镇雄朱家湾煤业有限公司涉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案
镇雄朱家湾煤业有限公司涉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处罚18000.0元
18000.00元
昭通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21
8
矿安监云煤四罚﹝2025﹞105001号
1.煤矿未按《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规范 (试行)》要求维护和管理视频监控。检查时,水平轨道掘进工作面迎头处强光照射视频监控、152202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支护处视频监控被遮挡、水平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处视频监控污损;2.152202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侧安全出口加强支护巷道长度实测15M,不足20M;3.煤矿未严格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经查,2025年7月16日、23日、24日、25日分别将1枚、7枚、7枚、5枚未使用完的雷管放在井下,未退还炸药库。
分别1.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2.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3.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合并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13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2025-09-30
9
滇﹝昭﹞煤安罚﹝2024﹞120701号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项;5.《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8.《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决定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3.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4.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5.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6.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7.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8.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警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整(¥224,000.00)
280000.00元
昭通市能源局
2025-01-20
10
云煤安监四罚﹝2024﹞19028号
1.2024年7月12日夜查时发现,152203回风巷反掘工作面临时支护前探梁未背顶,沿空帮锚杆的锚盘及钢带普遍与煤壁不接触,支护质量差,不符合《152203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前探梁上须加装木板背严背实”“网片必须拉紧,使用托盘压紧压实,紧贴巷道围岩表面”的规定;2.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经查,煤矿水平回风大巷现位于突出的C5B煤层底板,距C5B煤层间距3-5M,需按揭煤作业要求开展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该掘进工作面第4循环掘进结束后,煤矿防突工于7月4日随机在该掘进工作面后方巷道中拾取煤样进行第5循环的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未按标定采取钻孔取样方式进行,检验结果不准确,随后煤矿于7月5日在该掘进工作面掘进2.4M;3.152202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离切顶线和巷道侧壁均大于1M;4.152203运输巷溜煤眼处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驱动滚筒处未设防护栏及警示牌;5.152203回风巷反掘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与带式输送机转载点处,未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分别1.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2.责令停产整顿7日,进一步完善防突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1次防突专业知识培训,配备防突效果检验相关专业设备,处105万元罚款(¥1,050,000.00),移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4.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5.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责令停产整顿7日,移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并处人民币壹佰壹拾叁万元整(¥1,130,000.00)罚款
109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2024-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