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麦运动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志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MA2GLCHB0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秋霞街145号孔雀蓝轩12幢一楼及地下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0
(2024)浙0105民初12062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蒋**
杭州大麦运动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
2024-09-02
(2024)浙0105民初6377号
服务合同纠纷
王**
杭州大麦运动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3
2024-07-24
(2024)浙0105民初6377号
服务合同纠纷
王**
杭州大麦运动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4
2024-05-16
(2024)浙0105民初3633号
服务合同纠纷
王**
杭州大麦运动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大麦运动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卫公罚﹝2024﹞9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公罚〔2024〕93号 案件名称:杭州大麦运动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大麦运动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刘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25日,杭州大麦运动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1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已构成违法。2024年8月30日,当事人提交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已改正。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账户: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账号:1202*********09962)。也可选择使用手机“支付宝”或“浙里办APP”扫描缴款单的二维码缴纳,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9月12日
对杭州大麦运动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5000元;
5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2024-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