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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桑木镇维维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AK733GX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习水县桑木镇大桥街1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烟处﹝2026﹞第6号
2026年1月18日12时31分我局接举报称习水县桑木镇茅台王子酒专卖店有人在大量收购外地卷烟,接举报后我局组织专卖执法人员当日20时23分到达习水县桑木镇茅台王子酒专卖店杨兴文经营场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的配合下依法进行检查,当场店内库房查获涉案卷烟:遵义(软)135条、红旗渠(雪茄)130条、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523条、黄果树(蓝佳品)387条、红塔山(硬经典)53条、云烟(紫)132条、黄山(新一品)83条、娇子(X)30条、黄果树(佳遵)50条,共计9个品牌,合计1523条卷烟。经现场勘验:该店杨兴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520330107305),该批卷烟32位激光喷码已损毁,并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执法过程全程执法仪记录,在当事人全程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未对现场任何物品造成损坏,为避免证据灭失,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同意后,现场采集视听资料,对上述卷烟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抽样封存。经调查:该批卷烟是当事人所购买的卷烟都是2025年11月初到现在储存的,主要是送粮油还有送饮料和送调料的人分批次送过来的,买的时候这些烟条码就损坏了。还有些是当事人下乡卖东西的时候零零散散的收了几条。当事人购买该批卷烟用于店内销售。2026年1月18日该批卷烟尚未销售出去就被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查获。据当事人供述: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合法有效进货证明,无法查清当事人进货和销售价格,估价依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黔烟计〔2024〕14号)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一)项。2.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上半年卷烟和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5〕8号)核定为112805.00元。我局查明,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三年内累计被罚次数2次,一年内累计被罚次数1次;当事人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采集,固定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涉案卷烟及现场调查取证情况。证据(二):涉案卷烟照片1张。证明涉案卷烟的品牌、规格、数量。证据(三):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具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格。证据(四):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据(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对涉案卷烟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品牌、规格、数量。证据(六):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卷烟的时间、数量、货值金额等情况。证据(七):涉案烟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证明本案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具有证据能力;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综上,上述证据确凿充分、相互印证,形成环环相扣、完整连贯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案调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有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采集、固定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一):立案报告表1份。证明我局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了立案审批手续。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2名执法人员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及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黔烟法【2023】3号)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在3500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建议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进货总额112805.00元10%的罚款,罚款金额:11280.50元。
11280.50元
习水县烟草专卖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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