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陵川县艾尚蔬菜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买雨凡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4MA0KU9KB0P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附城镇附城村西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市监附不罚[2023]88号
经查:1、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2、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涉香蕉于2023年6月2日从晋城市城区忠新鲜果汇购进,进了3箱,每箱约22斤,一箱78元,货值金额为234元,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3、该店已无案涉香蕉;4、根据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向该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供货商(晋城市城区忠新鲜果汇)所在地的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线索移送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案涉香蕉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140500464430144)、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及检验结果已确认送达的事实; 证据2:2023年7月4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两张,证明当事人已签收检验报告及现场没有经营香蕉的事实; 证据3:2023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案涉香蕉已销耗完毕的事实; 证据4:2023年7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案涉香蕉(2023年6月2日购进)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香蕉的进货来源、数量、货值金额; 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2
陵市监附处罚[2023]72号
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确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辣椒粉)。涉案辣椒粉进价1.5元/袋,售价2元/袋,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销售2袋,截止案发,无剩余,货值金额2*2=4元,不足一千元,违法所得2*2=4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图片和支付凭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3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无超过保质期涉案辣椒粉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6月27日,对当事人询问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获利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辣椒粉)的供货商资质、供货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