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雪莲乳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博 | 注册资本:97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17760544603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县城南开发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9
(2025)新4021民初841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艾力·那麦提
伊犁雪莲乳业有限公司
伊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1-15
2017-10-15
(2017)新4021民初1994号
阿丽木江·吐尔汗拜、阿依木古丽·吾加木拜等与伊犁雪莲乳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11-21
2016-06-12
(2016)新4021民初9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沙吾尔江玛木尔、库尔班江吐尔逊等与马**、伊犁雪莲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6643.00元
民事案件
3
2016-06-12
2016-06-12
(2016)新4021民初9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依明江库那宏、努尔东吐尔逊等与马**、伊犁雪莲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5418.00元
民事案件
4
2016-06-12
2016-06-12
(2016)新4021民初9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吐尔逊买买提艾合买提、吐尔松江买买提与马**、伊犁雪莲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482.00元
民事案件
5
2016-06-12
2016-06-12
(2016)新4021民初9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夏黑扎提肉扎洪、阿布都开里木阿布里肯木等与马**、伊犁雪莲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7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5〕54号
经查询你公司2024年记账凭证,发现:
2024年6月27日,你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份(收款人:付现玲),发票代码:065001800105,发票号码:10266542,发票金额233,044.00元。
2024年8月2日,你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份(收款人:付思亮),发票代码:065001800105,发票号码:10266956,金额427,525.00元;发票号码:10266957,金额111,125.00元,合计发票金额538,650.00元。
你公司根据发票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应交税金-进项税;贷记:银行存款。
你公司支付购奶款情况:
2024年6月27日向付现玲银行转账支付233,044.00元。
2024年8月3日向付思亮银行转账分别支付111,125.00元、427,525.00元,合计付款538,650.00元。
二人询问笔录显示,实际供货人是付爱玲,付爱玲从其他农牧民处收购驼奶销售给你公司,用付现玲和付思亮身份信息开具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以上3份发票为虚开发票行为,多抵扣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合计应转出进项税额77,169.4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对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购进时凭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生产领用原材料当期,再加计抵扣1%,故以上两笔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需按1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款。经计算,你公司2024年少缴增值税77,169.4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2024年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24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29.24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你公司采购订单复印件、询问笔录、发票复印件、付款记录等证据资料,证实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
4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25
2
伊州市监处罚(2025)13号
伊犁雪莲乳业有限公司(甲方)与霍城县阿合伊哈提农民养殖合作社(乙方)签订“生鲜羊乳供应合同”,合同期限:2023年10月15至2026年10月13日,协议约定内容为:乙方提供甲方鲜羊奶,收购价格6.5元/公斤。2023年10月至2025年3月期间,伊犁雪莲乳业有限公司由霍城县阿合伊哈提农民养殖合作社供应的鲜羊奶做为原料生产全脂绵羊奶粉,纯羊奶粉。经查,以上产品没有库存,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在产品留样室发现全脂绵羊奶粉共3个批次,每批次留样6罐,产品外包装均标注内容为:产品名称:全脂绵羊奶粉,商标名称:驼源千绝,原料:生绵羊乳,执行标准:GB19644,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565402100210。纯羊奶粉共10个批次,每批次留样6罐,产品外包装均标注内容为:产品名称:纯羊奶粉,商标名称:优享舒,原料:生羊乳,执行标准:GB19644,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565402100210。 2025年5月14日,执法人员与伊犁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抽样人员一起对以上产品进行抽样并北京华测检测技术公司检验,2025年6月17日,青岛华测检测技术公司出具13份检验报告,经查存在如下问题: 1、伊犁雪莲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驼源千绝”牌全脂绵羊奶粉共3个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10.3、2024.9.3、2025.3.20)检出山羊源性。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以上问题向霍城县阿合伊哈提农民养殖合作社进行实地调查,经查明,该合作社供应的山羊和绵羊的混合奶,并不是纯绵羊奶,伊犁雪莲乳业有限公司生产以上绵羊奶粉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为全脂绵羊奶粉,原料为鲜绵羊乳,涉嫌存在虚标产品标签信息内容行为。以上产品具体生产销售情况如下:生产日期为2025.3.20全脂绵羊奶粉生产数量40件(+10罐),每件12罐,每罐400克,留样3罐,检验5罐,破损2罐,销售数量480罐,销售价格32元/罐,成本价格28.53元/罐,违法所得:1665.6元,货值15360元;生产日期为2023.10.3全脂绵羊奶粉生产数量30件(+10罐),每件20罐,每罐400克,留样6罐,检验4罐,销售数量600罐,销售价格32元/罐,成本价格28.53元/罐,违法所得2082元,货值19200元;生产日期为2024.9.3全脂绵羊奶粉生产数量24件(+10罐),每件20罐,每罐400克,留样6罐,检验4罐,销售价格32元/罐,成本价格28.53元/罐,违法所得1666.5元,货值15360元;合计违法所得5413.2元,合计货值49920元; 2、伊犁雪莲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优享舒”牌纯羊奶粉(生产日期:2024.4.1)、“萨帕勒”牌全脂纯羊奶粉(生产日期:2024.3.6)、“金膳坊”牌纯羊奶粉(生产日期:2024.3.6)等3个批次纯羊奶粉均检出牛源成分,经调查,以上批次产品生产档案资料显示使用的原料为鲜羊奶,生产该产品时前期生产益生菌配方羊奶粉时已存在的乳清蛋白粉(牛奶粉)成分。生产设备有两种清洗过程,CIP清洗机和空压机用气清理粉仓。在使用空压机用气清理粉仓时,由于气罐压力不够,导致在清仓时没有清理干净,这些残留的粉体中含有牛源性成分,导致产品中检出牛源性成分。 3、2024年6月,伊犁雪莲乳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安装了氮气机,生产驼乳粉、纯羊奶粉内包装充自制氮气,该氮气未取得食品添加剂许可; 4、伊犁雪莲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优享舒”牌纯羊奶粉(生产日期:2024.4.1)氯酸盐检测结果1310?/㎏;“优享舒”牌纯羊奶粉(生产日期:2024.9.3)氯酸盐检测结果893?/㎏;“驼源千绝”牌全脂绵羊奶粉(生产日期:2024.9.3)氯酸盐检测结果852?/㎏,国家标准规定≦800?/㎏,以上三个批次产品氯酸盐检测标准超出规定标准,经查明,当事人生产车间消毒当中使用含氯的普通消毒剂,氯挥发到空气,污染乳粉,生产管控把关不严,导致产品的氯酸盐超标。(该项指标为风险监测指标,非食品安全指标)
,1、当事人生产的纯羊奶粉检出牛源成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十一)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2、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氮气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法本办法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3、当事人虚假标注标签信息内容生产经营全脂绵羊奶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13.2元(伍仟肆佰壹拾叁元贰角); 2、处以货值金额(49920元)五倍罚款249600元(贰拾肆万玖仟陆佰元整)。 罚没款合计金额255013.2元(贰拾伍万伍仟零壹拾叁元贰角)。
249600.00元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