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乐口烟酒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毕治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81MAD531WR96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西源街道观音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滨河小区7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6〕91号
2025年12月19日我局接到余某某电话投诉,称在腾冲市鑫稳酒业有限公司购买的茶叶外包装没有标签标识,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并追究商家法律责任。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涉诉茶叶样式,2025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腾冲市鑫稳酒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21饼涉诉茶叶(展示货架上有14饼,库房内有7饼),茶饼外包装纸正面有“易武野生大叶茶 樟香”字样,背面印有“2018年5月17日”的日期,无其他产品标识信息。为防止无标签的商品流向消费者,产生危害后果,经上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无标签的茶叶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腾市监强制〔2025〕0201002号),并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
2025年12月23日,腾冲鑫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及投诉人购买茶叶的微信收款记录截图,证实涉诉茶叶是当事人在与腾冲鑫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的铺面内销售的,我局现场检查发现的“易武野生大叶茶 樟香”茶叶所有者是当事人,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食品。
因腾冲鑫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违法行为,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不予立案调查,对《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腾市监强制〔2025〕0201002号)扣押的物品,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予以解除扣押。因扣押物品为当事人所有,为防止涉案物品损毁,我局当场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措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腾市监强制〔2025〕0201003号)。执法人员经初步审查后,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调查。
2026年2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其他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进行了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5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在腾冲市西源街道观音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滨河小区76号从事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经营活动,未进行仅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2025年10月中旬,当事人在未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地址的情况下,将店铺搬至与腾冲鑫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租的铺面内开展茶叶销售的经营活动,其租赁的铺面与腾冲鑫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铺面相连通,无隔断。经营期间,当事人以300.00元/饼的单价购进了一批包装正面有“易武野生大叶茶 樟香”字样,背面印有“2018年5月17日”日期的茶叶自用,分别存放于店内库房及摆放在店内销售茶叶的货架上。对当事人称上述茶叶为自用的情况,因涉诉茶叶数量较多,存放于经营场所内且未与其他待售商品区分开,我局不予采信。
至2025年12月22日我局查获之日,当事人以300.00元/饼的价格销售了3饼上述茶叶,获得收入900.00元,无利润。由于当事人未索证索票,未能提供上述茶叶的购进时间、数量、购进的商家信息及进货单据,购进茶叶的货值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易武野生大叶茶 樟香”茶叶为现场查获的21饼及投诉人购买的3饼,共计24饼,按照销货价计,货值金额为7200.00元,违法所得为900.00元。
对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对当事人未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
对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无标签的茶叶21饼;
二、没收违法所得900.00元;
三、罚款50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5900.00元。
5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