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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新香满楼大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洪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47H285P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八旗茗苑二期22号楼106、107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29号
检查中在经营场所中发现2瓶五粮液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辨认/鉴定证明书,辨认结论为:该样品酒属假冒我公司 注册商标“五粮液”产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新香满楼大酒店无法提供此2瓶侵权酒的任何合法来源凭证。
2024年3月18日我局接到举报,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新香满楼大酒店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杜晓梅、孙威与举报人一同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新香满楼大酒店发现2瓶酒精度为52度、500ml五粮液酒。经初步鉴定,该2瓶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对涉嫌商标侵权的2瓶酒扣押。后由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辨认/鉴定证明书,辨认结论为:该样品酒属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五粮液”产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新香满楼大酒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311条 较轻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2万元以下罚款。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建议给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2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酒。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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