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建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2554784759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镇南路102-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8-05
人事争议
项**
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
2
2020-08-05
浙缙云劳人仲案(2020)241号
项**
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3
2019-11-29
人事争议
刘**
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
缙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4
2019-11-29
浙缙云劳人仲案(2019)264号
刘**
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5
2019-03-19
人事争议
钭**
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
缙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9
2019-11-15
(2018)浙0784民初964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永康市科能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缙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48号
2024年09月18日,缙云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一层钣金车间部分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不属于重点场所,同时根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32条之规定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的处罚,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一层钣金车间不符合要求的电气线路的使用,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至建设银行缙云县支行(帐号:3300*********502001)缴纳罚款或通过扫描本处罚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给予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的处罚
1500.00元
缙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1-22
2
缙云应急罚决﹝2024﹞第000070号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缙云应急罚决〔2024〕第000070号;2.案件名称: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3.被处罚对象名称: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4.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5.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一楼表面车间静电粉末喷涂喷粉室内部一处照明灯未防爆、静电粉末喷涂喷粉室开口水平方向0.37米处一台电风扇未防爆。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八)安全设备类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7.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户名:缙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402*****61276)。8.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缙云县应急管理局;9.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10月16日。
1、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
15000.00元
缙云县应急管理局
2024-10-29
3
缙云应急罚决﹝2023﹞第0001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缙云应急罚决〔2023〕第000125号; 案件名称: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建伟;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31日,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镇南路102-1号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缙云县永升门业有限公司警告、处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缙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缙云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8-25
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
31000.00元
缙云县应急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