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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裕子兴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惠存注册资本:225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03MA28KM250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展兴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舟普市监处罚﹝2023﹞28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5日,被处罚人浙江裕子兴食品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某路某号生产经营中使用叉车等特种设备,叉车违规作业且部分附件损坏,安全员未进行现场管理,未明确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未建立场车安全日管控制度,未落实日管控要求。<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未明确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及未建立场车安全日管控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明确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及建立场车安全日管控制度;2.通报批评。<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未明确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及未建立场车安全日管控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明确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及建立场车安全日管控制度;2.通报批评。
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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