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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裕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0746082620F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工业走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4
(2024)赣1104民初67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饶市广信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9
(2024)赣1104民初67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饶市广信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0
(2024)赣1104民初6107号
劳动争议
孙**
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4
2024-11-20
(2024)赣1104民初6106号
劳动争议
夏**
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5
2022-06-09
(2022)赣1104民初2458号
劳动争议纠纷
许**
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6
2022-03-14
(2022)赣1104民初561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姚**
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7
2021-05-13
(2021)赣1102民初21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弋阳县晟元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8
2020-06-29
(2020)赣1121民初14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岩亿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9
2020-06-29
(2020)赣1121民初14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岩亿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上饶县人民法院
10
2020-04-22
(2020)赣1121民初151号
劳动争议
林**
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0
2023-06-12
(2022)粤0305执11153号
民事
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9-03
2022-03-29
(2022)赣1104民初561号
劳动争议
姚**、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9059.25元
民事案件
3
2021-09-28
2021-06-16
(2021)赣1102执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1-14
2015-06-09
(2015)赣民申字第82号
劳动争议
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全**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29
2020-09-17
(2020)赣1121执1330号
其他案由
邱**、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065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0-08-21
2020-03-02
(2020)赣1121民初151号
劳动争议
林**与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7-24
2020-05-09
(2020)赣09民终57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省八达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12-24
2019-09-19
(2019)赣1121执1481号
上饶县熊氏建材有限公司、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31850.00元
执行案件
9
2019-09-12
2019-08-28
(2019)赣1121执1387号
曹**、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4750.27元
执行案件
10
2019-09-11
2019-08-12
(2019)赣1181民初11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通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德兴分公司、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市监产处罚﹝2025﹞1号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环形混凝土电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环形混凝土电杆20根并责成当事人销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2倍罚款56237.28元。
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环形混凝土电杆“扰度”、“检验弯矩”、“受压区混凝土”、“内表面混凝土塌落”不符合要求,电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倒塌的安全隐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6237.28元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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