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8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华丽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81MA3X9W7C10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项城市丁集路口东一公里路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9
(2024)豫1623民初359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刘*
商水县人民法院
2
2023-03-10
(2023)豫16民终144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3-09
(2023)豫16民终144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7-21
(2022)豫16民终361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0-13
(2020)豫1681民初447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项城市人民法院
6
2020-08-18
(2020)豫1602民初53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解**,解**,孟**,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张**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7
2020-08-18
(2020)豫1602民初53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解**,解**,米**,王**
张**,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8
2020-05-20
(2020)豫1681民初1612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施**
董**,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周口万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项城市人民法院
9
2019-12-12
(2019)豫民申80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李**,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0
2019-12-05
(2019)豫16民终538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07
2020-12-16
(2020)豫1681民初528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15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01
2020-11-23
(2020)豫16民终490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27
2020-09-29
(2020)豫1602民初53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解**、孟**等与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5359.63元
民事案件
4
2020-11-27
2020-09-29
(2020)豫1602民初53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米**、王**等与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2191.53元
民事案件
5
2020-08-31
2020-06-30
(2020)冀0983民初24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与卜*、涟水县宏瑞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9505.5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8-05
2020-06-29
(2020)豫1602民初29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解**、孟**等与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7-28
2020-07-10
(2020)豫16民终230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施**、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6-22
2020-05-29
(2020)豫1623民初1139号
郝**与郭**、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0724.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04-27
2020-04-15
(2020)豫1322财保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1-07
2019-12-25
(2019)豫民申80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息交罚字﹝2026﹞第0300041号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明(执法证号16170517011),孙波(执法证号16170517057)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6年02月10日08时03分,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T0001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货行驶至息县G230曹黄林镇凉亭非现场执法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曹黄林超限检测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车货总质量5589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49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6890kg,超限率14.06%。经调查核实,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检测地磅检定证书、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 《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违法行为。 依据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的规定, 决定给予 罚款壹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1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27
2
豫息交罚字﹝2026﹞第0300039号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明(执法证号16170517011),孙波(执法证号16170517057)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09月29日22时56分,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Q2080重型仓栅式货车载货行驶至息县G230曹黄林镇凉亭非现场执法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曹黄林超限检测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型,车货总质量2959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25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4590kg,超限率18.36%。经调查核实,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检测地磅检定证书、从业资格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27
3
豫息交罚字﹝2026﹞第0300040号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明(执法证号16170517011),孙波(执法证号16170517057)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6年01月27日01时21分,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T0001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货行驶至息县G230曹黄林镇凉亭非现场执法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曹黄林超限检测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车货总质量5514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49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6140kg,超限率12.53%。经调查核实,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测地磅《检定证书》、现场车辆照片、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 《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违法行为。 依据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的规定, 决定给予 罚款壹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1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27
4
豫息交罚字﹝2026﹞第0100006号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明(执法证号16170517011),孙波(执法证号16170517057)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12月22日 19时29分,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K9526重型仓栅式货车载货行驶至息县S336孙庙乡范楼非现场执法检测点 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曹黄林超限检测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型,车货总质量2962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25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4620kg,超限率18.48%。?经调查核实,?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行驶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检测地磅《检定证书》、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04
5
粤穗花交运罚﹝2025﹞HD20251224001号
2025年12月15日05时21分,你(单位)使用豫P3C169/豫P5T62挂车辆运载货物,行经G107赤坭国泰路段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地址:国泰(G107K2449+500))时,经现场设备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0310.00kg,轴数为6轴,超限1310.00kg,该车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本案有《询问笔录》、《车辆检测报告单》、《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罚款¥500.000元整
5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
2025-12-24
6
豫息交罚字﹝2025﹞第1000001号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明(执法证号16170517011),全红(执法证号16170517058)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9月26日17时54分,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V5531重型式仓栅式货车载货行驶至息县G230曹黄林镇凉亭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国道G230曹黄林镇凉亭村超限检测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型,车货总质量30.45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25吨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5.45吨,超限率21.8%。 经调查核实, 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实施了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法人身份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身份证、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 《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违法行为。 依据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的规定, 决定给予 罚款贰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10
7
鄂交综鄂鄂动超罚﹝2025﹞198号
2025年09月04日12时5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大桥路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姜山领驾驶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豫PH997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15V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6轴汽车,运输膨润土从大冶市保安镇到池湖码头。经现场称重检测,豫PH9973、豫P15V9挂车货总重68.92吨,超重19.92吨。项城市豫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构成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
罚款9500
9500.00元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08
8
豫周项交简罚字(2025)第0200007号
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圆整
200.00元
项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