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蓝景网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甘洪博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MADJGH3W2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以北、正阳街以东吴中豪仕广场B区二期3a#楼4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6〕8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MADJGH3W22),主要从事广告业务。当事人为长春市福仁康逸大药房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和发布百合康牌共轭亚油酸绿茶肉碱软胶囊的广告并签订了广告合同。
涉案产品百合康牌共轭亚油酸绿茶肉碱软胶囊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中的保健功能是减肥。但当事人为长春市福仁康逸大药房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含有“暴击脂肪、3重抑脂成分、身材臃肿赘肉堆积、暴饮暴食体重爆表、久减不瘦身材焦虑 漂亮衣服穿不下、中年发福代谢变慢、缺乏运动顽固肥胖”“共轭亚油酸:脂肪搬运脂肪抑制剂促进脂肪分解;左旋肉碱:脂肪搬运加速脂肪代谢;绿茶提取物:脂肪分解代谢小能手茶多酚消耗脂肪”“高含量高配比减肥,不做表面功夫”等内容,与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中的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对广告内容进行修改。涉案广告费为160.00元。
涉案产品百合康牌共轭亚油酸绿茶肉碱软胶囊是保健食品,生产单位是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为7.5g。该产品取得了广告审查证明,广告批准文号为鲁食健广审(文)第260422-05296号,有效期至2026年04月22日。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符合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为长春市福仁康逸大药房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和发布百合康牌共轭亚油酸绿茶肉碱软胶囊的广告与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中的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对广告内容进行修改。涉案广告费为160.00元。
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的规定,构成了对审查通过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修改的违法行为。
鉴于广告费为160.00元,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节 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41违法程度较轻的判断基准“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对应的处罚基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的规定,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比较适当。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160.00元;2、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罚款160.00元;罚没合计320.00元。
妥否,请审批。
16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6-04-09
2
长市监绿处罚〔2025〕119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MADJGH3W22),经营场所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以北、正阳街以东吴中豪仕广场B区二期3a#楼401号,主要从事互联网相关工作和广告制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当事人与吉林省跃贵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春市福仁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及吉林省华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合同显示,当事人与吉林省跃贵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春市福仁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及吉林省华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2025年1月1日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相同,均为当事人为上述委托公司制作广告,每条广告制作费为160元。当事人只负责制作,不负责发布。经调查,当事人共为上述3家公司制作违法广告18条。
当事人与长春市福仁康逸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为长春市福仁康逸大药房有限公司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运营广告平台胜药堂大药房旗舰店,每条广告费用为160元。当事人于2025年5月14日在天猫平台胜药堂大药房旗舰店店铺制作并发布复方黄柏祛癣搽剂的药品广告。广告内容为:适用于湿热、虫毒所致手足癣、体癣、股癣的辅助治疗。清热燥湿,祛风杀虫,收敛止痒。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陕药广审(文)第251009-02088号,申请日期为2024年12月11日,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日期为2024年12月17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9日;陕药广审(文)第251216-02961号,申请日期为2025年11月27日,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日期为2025年12月8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6日。上述药品广告发布内容与其广告审查内容一致,且发布时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未超期,但在上述药品广告发布期间的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2月7日内,上述药品广告无广告审查证明。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未按照广告审查通过内容制作药品广告16条、医疗器械广告1条、保健食品广告1条,发布未经审查通过的药品广告1条。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制作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的广告未核对相关广告审查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制作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期间,其广告审查超过有效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制作违法广告为18条,当事人制作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节 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43中违法程度较重的判断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处3.5万元罚款比较适当。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节 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40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判断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比较适当。
当事人制作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35000.00元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1倍160.00元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35160.00元行政处罚。
请审批。
3516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