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云阳镇小贡摩配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玲华 | 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1181MA1ULL7N0H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丹阳市华南新村配套房111-21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市监处罚〔2025〕X00046号
现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7月6日,自述于2025年5月20日从丽水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台案涉电动自行车,进价为1750元/台,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加装,将坐垫拆除换成加长坐垫,并加装了后靠垫和后包围,加装成本为200元/台,加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售价为2200元/台,抽样机构购买了1台,另外1台作为备样封存在当事人处,于2025年8月21日被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票据。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4400元,违法所得为250元。
上述电动自行车,经检测整车质量为68.9kg,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为491mm,前后轮中心距为1310mm,鞍座长度为553mm。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备样电动自行车1台;
二、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三、罚款4400元。
4400.00元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