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真珠化妆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锋忍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500779128672X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北海市海城区新世纪大道北侧六号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6-04
(2019)桂民申14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分店,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北海市海真珠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8
2021-08-10
(2021)桂民申46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分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25
2017-12-20
(2017)桂0103民初5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25
2017-12-20
(2017)桂0103民初53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1-23
2018-07-12
(2017)桂0103民初59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1-23
2018-07-12
(2017)桂0103民初59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11-23
2018-07-12
(2017)桂0103民初60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11-23
2018-07-12
(2017)桂0103民初59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11-23
2018-07-12
(2017)桂0103民初6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12-31
2019-11-18
(2019)桂民申14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分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2-31
2019-11-18
(2019)桂民申14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分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6〕240号
经查实,当事人成立于2005年,主要经营化妆品生产销售,工艺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于2015年开设“海真珠企业店”淘宝网店用于销售自产化妆品,当事人在该网店上架销售“海真珠真珠丝语焕颜鲜润面膜”化妆品,在网页上标注其参数信息为“功效:保湿,核心功效:保湿,使用场景:日常护理,面膜分类:贴片式,化妆品备案编号/注册证号:桂G妆网备字2024000118,品牌:海真珠,品名:海真珠真珠丝语焕颜鲜润面贴膜,适用人群:普通人群,产品名称:海真珠真珠丝语焕颜鲜润面膜,生产许可证号:桂妆20160002,保质期:3年,产地:中国,是否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否,生产厂家名称:北海市海真珠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商品主图及详情页中使用“补水利器 悦享肌肤奢宠时光 +30.5%肌肤修护 +43.2%肌肤水润”“多种优质提取物添加 唤醒肌肤活力为肌肤注满水动力 珍珠/迷送香叶提取物 促进皮肤生长因子的生成,能够促进细胞的再生和修复,让皮肤恢复弹性,滋润皮肤并减少皮肤干燥。 透明质酸钠 它能够增强皮肤角质层的保水能力,促进皮肤修复增强,修复皮肤屏障的功能 ……光果甘草中的光甘草定,以其超强的抑制酪氨酸酶活性的能力,成为美白战场上的有力武器”等宣传用语对该产品进行推销。经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核查,备案编号为桂G妆网备字2024000118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如下:【基本信息】产品名称:“海真珠真珠丝语焕颜鲜润面膜”、功效宣称:“11保湿”、功效宣称评价项目:文献资料简述,备案信息中并无“修护”“美白”功效;且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条“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之规定,化妆品标注“修护”“美白”功效需要提供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当事人无法提供此化妆品具有“修护”“美白”功效的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当事人也无法提供“+30.5%肌肤修护 +43.2%肌肤水润”宣传的相关证据材料。另查实,当事人生产的“海真珠真珠丝语焕颜鲜润面膜”化妆品于2024年3月18日完成首次备案,2024年5月正式上市,上市后“海真珠企业店”淘宝网店尚未售出过该化妆品,上述广告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计制作费用160元认定为广告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十三《<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从轻。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一次,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的;或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一次,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肆佰捌拾元整(¥480元)。
480.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