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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莫伟波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1226315022087A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德庆县碧桂园龙湖映翠商业街第73号铺位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27
(2023)粤1226民初1022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德庆县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谢**
德庆县人民法院
2
2023-02-01
(2022)粤12民终4049号
合同纠纷
岑**,谢**,莫**,温**,德庆县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11-01
(2022)粤1226民初1123号
公司决议纠纷
谢**
德庆县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德庆县人民法院
4
2022-02-16
(2021)粤1226民初1457号
合同纠纷
德庆县德城镇登云村拾排村民小组
岑**,谢**,何**,张**,梁**,温**,德庆县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莫**,莫**,罗**,聂**,谢**,温**,温**,温**
德庆县人民法院
5
2021-10-27
(2021)粤1226民初910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德庆县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谢**
德庆县人民法院
6
2021-09-15
(2021)粤1226民初910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德庆县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谢**
德庆县人民法院
7
2020-08-10
(2020)粤1226民初732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谢**
德庆县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德庆县人民法院
8
2020-08-04
(2020)粤1226民初732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谢**
德庆县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德庆县人民法院
9
2019-04-01
(2019)粤1226清申1号
申请公司清算
谢**
德庆县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21
2019-09-25
(2019)粤1226民初1199号
谢**与德庆县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9-04
2019-07-23
(2019)粤12清终1号
申请公司清算
谢**、德庆县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8-06
2019-04-25
(2019)粤1226清申1号
公司解散纠纷
谢**、德庆县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7-01
2018-12-18
(2018)粤12民终2854号
公司解散纠纷
谢**、德庆县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税一稽罚﹝2025﹞27号
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的行为处2,000.00元的罚款。
2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5-11-14
2
肇税一稽罚﹝2023﹞5号
(一)部分股东视同取得分红,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查实,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你公司股东莫伟波、岑丽标、温绍波从你公司取得的超过投入部分的款项应属于股东从你公司取得的收益,视同股东从你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组检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莫伟波 股东莫伟波从你公司取得款项6,600,120.53元。款项明细如下:(1)通过李翠颖2019年9月29日转账给莫伟文、李秋欣后最终取得800,000.00元;(2)2019年10月15日莫伟波从你公司账户支取175,120.53元;(3)通过莫伟文从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分12笔共取得4,525,000.00元;(4)通过张红业取得的600,000.00元(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3日转取1,400,000.00元,2020年1月19日存入800,000.00元,实际取得600,000.00元),属于莫伟波向张红业的私人借款,应作为莫伟波从你公司取得的款项;(5)通过陈汉泉2020年1月22日取得的300,000.00元(属于莫伟波向陈汉泉的私人借款,应作为莫伟波从你公司取得的款项);(6)通过蔡耀林2020年3月25日取得的1,000,000.00元(属于莫伟波向蔡耀林的私人借款,应作为莫伟波从你公司取得的款项)。另莫伟波通过其妻子蔡伟东于2020年9月21日、25日共向你公司账户还款300,000.00元;通过其弟媳谢小艺于2020年9月22日、24日共向你公司账户还款500,000.00元。上述4笔还款共800,000.00元,应在共取得款项中扣除。扣除后莫伟波实际取得款项6,600,120.53元。 股东莫伟波代你公司支付的款项共6,294,216.20元,明细如下: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购地出资6,200,000.00元;2016年1月6日支付招标服务费94,216.20元。 莫伟波个人情况说明中提到的2014年12月15日支付设计费150,000.00元、2015年2月6日支付的平整土地费用230,000.00元、2015年1月12日支付青苗补偿款60,700.00元,由于莫伟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属于其代公司支付凭证,所以不能作为莫伟波代你公司支付的款项。 综上,莫伟波从你公司实际取得款项扣除代你公司支付的款项后,剩下305,904.33元(6,600,120.53元-6,294,216.20元)应视同从你公司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东岑丽标 股东岑丽标从你公司取得款项3,717,000.00元。款项明细如下:一是通过李翠颖于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8日转账张绍锋、谢军、张金燕等人后最终取得1,017,000.00元;二是2019年9月29日通过粤新公司收回2,500,000.00元;三是张绍锋2019年11月25日取得的200,000.00元(属于岑丽标与张绍锋的私人往来款,应作为岑丽标取得款项)。 股东岑丽标代你公司支付的款项共2,577,888.00元,具体如下:(1)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岑丽标通过转账1,700,000.00元给莫伟波,由莫伟波代你公司支付购买该宗土地使用权;(2)2019年1月2日岑丽标代你公司支付钢架棚工程款393,536.00元;(3)2019年11月15日岑丽标代你公司支付水泥混凝土地面工程款484,352.00元。 综上,岑丽标实际取得款项扣除支付的款项后,剩下1,139,112.00元(3,717,000.00-2,577,888.00)应视同从你公司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股东温绍波 股东温绍波从你公司取得的款项5,500,000.00元,款项明细如下: 2019年9月29日通过李翠颖取得1,000,000.00元; 2019年9月29通过粤新公司收回4,500,000.00元。 共支付成本费用明细如下: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购地出资4,600,000.00元(通过莫伟波支付)。 综上,温绍波实际取得款项扣除支付的款项后,剩下900,000.00元(5,500,000.00-4,600,000.00)视同从你公司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股东谢浩光购地出资0元,共取得款项0元。 5.股东谢佩杏购地出资0元,共取得款项0元。 6.其他员工没有取得款项。 你公司的3个股东莫伟波、岑丽标和温绍波取得在上述回购款16,314,700.00元的大部分分配款项,应属于3人收回投资款行为,其超过投入部分的分配款项应属于投资收益,应按分红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你公司没有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这3人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册 你公司由于竞拍获得的土地,存在争议,一直没有开发,也没有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
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的行为处2,000.00元的罚款。
2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08-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德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德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德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