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宜都市东方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礼丹注册资本:518.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1753402979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23号(城东)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30
(2022)鄂0581民初9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都市东方超市有限公司
湖北进威军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2
2022-05-16
(2022)鄂0502民初8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
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宜都市红花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李**,枝江市七星台东方超市有限公司,当阳市王店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朱**,宜都市东方超市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3
2021-11-24
(2021)鄂05知民初18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宜都市东方超市有限公司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5
2021-12-15
(2021)鄂05知民初18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宜都市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5﹞9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3年9月经批准注册后开始运营,主要从事超市自营和将空有场地及门面出租给商户从事经营。2022年6月1日,当事人与国网宜都市供电公司续签《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SGHBYCYDXGY22082336),合同目录第一章第11条电价、电费约定:“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或进入电力市场后按照市场购电形成的电价(电价中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结算电费。”由国网宜都市供电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电力供应,宜都市供电公司向当事人所收取电费执行湖北省政府定价(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检查时,有13家租用其经营门面的商户因无法在国网电力开户进行直供电,由当事人进行转供电,并对上述商户安装电表计量收取电费。在收取电费的过程中,均含服务费,但其并未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及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所收取的服务费均是按照1元、1.2元/度电费单价减去国网电力所收电费单价乘上当月电量。其中按1.0元/度收取电费的有衣博汇、咿呀口腔、10元快剪理发,按1.2元/度收取的有古茗奶茶、水族店、怪味好吃、体彩张、薯条、公安锅盔、益丰大药房、田玉芝2、翰皇擦鞋店、吾饮良品。另查明2024年当事人因在转供电中加收其他费用受到本局的行政处罚,其违法查处截止到2024年2月,因此,此次调查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3月至2025年6月。2024年3月至2025年6月,当事人实际应向国网宜都供电公司缴纳电费标准在0.68元/度至0.78元/度区间。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转供电商户用电明细表,本局经核算,2024年3月至2025年6月,当事人在转供电时,共向13家商户在电费中加收服务费共计289351.58元,其加收的服务费为违法多得。当事人在转供电时,在电费中加收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6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当事人书面征求了责令退款意见。当事人收到《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向租户退回违法收取的服务费289351.58元,并按国家定价标准收取转供电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予加收的服务费289351.58元的0.5倍的罚款144675.79元。
144675.79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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