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东屯镇佳福多生活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亚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726MA3XGQKK1M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东屯镇中心大街路南0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监处罚〔2023〕104号
拒绝抽样
2023年5月5日,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交函,称延津县东屯镇佳福多生活广场拒绝抽样工作,涉嫌违法。2023年5月9日,取得市局转交的拒绝抽样视频。
为了进一步查清此事,2023年5月10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决定对延津县东屯镇佳福多生活广场拒绝抽样一事立案调查,指定申方宏、丰海芳办理此案。
2023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延津县东屯镇佳福多生活广场负责人周志军和店长周亚楠在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屯所进行询问调查。调查证实:该单位负责人和店长认可2023年4月27日拒绝了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对其超市的抽检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该单位是合法经营的单位;
3. 2023年4月27日,延津县东屯镇佳福多生活广场拒绝抽样视频1份,证明该单位拒绝了抽检行为;
4.2023年5月10日,对该单位店长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拒绝抽样的行为;
5. 2023年5月10日,对该单位负责人周志军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拒绝抽样的行为;
6.2023年5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陈述材料一份,证明上述事实当事人对拒绝抽样无异议,同时对拒绝抽样工作认识到错误。
依法定程序,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延)市监听告〔2023〕08-10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限期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
延津县东屯镇佳福多生活广场拒绝抽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及基准》(2021版)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裁量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裁量标准,初次违反,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主动消除影响“从轻裁量等级”处0.2万元以上1.64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延津县东屯镇佳福多生活广场予以以下处罚:
1、责令其停产停业;
2、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省延津农商银行(地址:延津县建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延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0000132560012)。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5000.00元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