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莹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3MACBA424XF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景路60号三楼C区517单元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1
(2025)闽0203行初17号
行政处罚
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1
(2025)闽0203行初20号
行政处罚
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3
2025-02-21
(2025)闽0203行初15号
行政处罚
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4
2025-02-21
(2025)闽0203行初22号
行政处罚
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5
2025-02-21
(2025)闽0203行初21号
行政处罚
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6
2025-02-21
(2025)闽0203行初18号
行政处罚
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7
2025-02-21
(2025)闽0203行初16号
行政处罚
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8
2025-02-21
(2025)闽0203行初19号
行政处罚
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闽厦直属交执﹝2026﹞罚字第63号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10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3
2
闽厦集交执﹝2025﹞罚字第389号
2025-08-2508:51,我单位执法人员林艺辉、许梓煜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厦门北站南广场出发层执法检查时,发现郭越华驾驶闽DDM3820埃安牌小型轿车运载1名乘客。现场调查发现,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郭越华通过任我打车平台接单,从洪塘头一路古茗茶饮﹝禹州大学城店﹞到厦门北站,被检查时郭越华的手机任我打车平台显示该趟运费为18.42元,平台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为闽DA76609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闽DDM3820埃安牌小型轿车不一致,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且一年内第二次违法,属较重情节。以上事实有车辆营运资质查询截图、从业人员资质查询截图、系统查询违法次数截图、现场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询问笔录、乘客手机端订单截图、司机手机端订单截图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
8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8
3
闽厦集交执﹝2025﹞罚字第236号
2025-06-2312:13我单位执法人员吕志炜、许梓煜在厦门北站南广场出发层执法检查时,发现孙龙彬驾驶闽DDG1996埃安牌小型轿车运载1名乘客。现场调查发现,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孙龙彬通过任我打车软件平台接单,从小田豆浆﹝集美店﹞到厦门北站。被检查时驾驶员孙龙彬的手机任我打车软件显示该趟运费11.92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一年内初次违法,属一般情节。以上事实有司机手机端截图、车辆营运资质查询截图、从业人员资质查询截图、系统查询违法次数截图、现场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5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18
4
闽厦直属交执﹝2025﹞罚字第155号
2025年7月3日6时59分,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任我打车平台向闽DA00603网约车派单从厦门市思明区宝发便利店到厦门站,网约车驾驶员吴佳强接单后线下实际使用闽DA27068网约车载客被乘客投诉。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07月08日我局对该违法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5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5-07-10
5
闽厦思交执﹝2025﹞罚字第171号
2025年05月11日10时01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苏志明、陈伟峰在曾厝垵西路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张兴驾驶闽DD10332网络预约出租车,通过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我打车﹞平台运载4名乘客,正欲从古越农家养生菜﹝厦大学生公寓店﹞前往厦大白城公交站。现场张兴出示的接单账户驾驶员为罗召俊,且张兴现场未能出示其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5年05月11日10时01分左右,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任我打车平台向罗召俊派单,从古越农家养生菜﹝厦大学生公寓店﹞运载4名乘客前往厦大白城公交站,但实际当天线下是张兴驾驶闽DD10332网络预约出租车承接该订单,运载4名乘客正欲往目的地,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闽DD10332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线下驾驶员张兴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且线下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
20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5-07-10
6
闽厦同交执﹝2025﹞罚字第48号
2025-05-1308:51:22,我单位执法人员林振访、李安辉在厦门市同安区陈前路厦门新能安招聘中心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马康驾驶闽DDA6247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厦门同安新能安招聘中心运载1名乘客欲前往同安君悦公寓,该趟运输从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任我打车APP接单,运费12.99元由平台收取。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趟运单提供服务的车辆为闽DDA6247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为马康。马康现场能提供闽DDA6247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无法提供其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确凿,系年度内三次及以上违法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
17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24
7
闽厦集交执﹝2025﹞罚字第125号
2025-04-1511:17我单位执法人员吕志炜、许梓煜在厦门北站南广场出发层执法检查时,发现谢伟平驾驶闽DD99865哪吒牌小型普通客车运载1名乘客。现场调查发现,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谢伟平通过任我打车平台软件接单,从招商海德公园1期-东北2门到厦门北站南广场出发层,被检查时,谢伟平的手机任我打车平台软件显示该趟运费9.58元,谢伟平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属严重情节。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照片、执法录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历史违法次数查询截图、公司营业资质查询截图、现场笔录、司机手机端订单截图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圆整
17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24
8
闽厦海交执﹝2025﹞罚字第109号
2025年6月16日9时4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方鹭、杨友诚在嵩屿码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郭存刚驾驶闽DD37801红旗牌小型汽车通过任我打车APP接单,从夏商民兴超市运载2名乘客前往厦门市嵩屿码头,驾驶员手机软件显示此趟行程运费为人民币31.22元,由平台收取,驾驶员郭存刚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经查,本趟由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任我打车APP向驾驶员进行派单,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许可证》,闽DD37801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驾驶员郭存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因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于2024年8月15日、2024年11月8日、2025年1月20日分别被处罚过1次,为第3次及以上违法。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
15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24
9
闽厦直属交执﹝2025﹞罚字第102号
2025年3月11日,驾驶员何有文驾驶闽DD41417车辆通过任我打车网约车平台接单运载乘客从厦门北站南广场地面停车场3至7号滴滴上车点到祥露村西片445号楼,接单后被乘客投诉甩客。执法人员接投诉后联系乘客了解详情,并通知驾驶员到我单位调查核实。经查,当日20时41分网约车驾驶员何有文驾驶闽DD41417通过任我打车网约车平台接单后,未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厦门任我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该行为系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
15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5-06-05
10
闽厦直属交执(2024)罚字第1524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
15000.00元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