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南坝镇华联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助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1722MA62W24R6A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南坝镇清泉社区圣灯东路159附111、113商城负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05
(2021)川17民初15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宣汉县南坝华联超市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26
2022-01-26
(2022)川1722民初5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杨*、宣汉县南坝华联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达宣市监处罚〔2026〕105号
当事人于2018年9月18日开业,经营面积为2500平方米,从业人员为15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11722MA62W24R6A,经营场所为宣汉县南坝镇清泉社区圣灯东路159号附111、113商城负一层,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包装食品、日用百货、家电等。\n当事人经营的电饭煲和鸟笼型取暖器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抽样检验后,该电饭煲“输入功率偏差”项目不符合GB 4706.19-2008、GB 4706.1-2005标准要求,该鸟笼型取暖器“输入功率偏差”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3-2007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n涉案不合格批次电饭煲的商标为“ZHANCHU湛厨”,规格型号为“WF16-B”,生产单位为广东万福电器有限公司,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27日从成都鑫恒新商贸有限公司进购的,进货票据上名称为“湛厨牌1.6L国际迷你煲 16-B”,数量为3个,进购单价为55元/个,总进价为165元。涉案不合格批次鸟笼型取暖器的商标为“枚花”,规格型号为“HD-100”,生产单位为邵东市廉桥镇枚花电器厂,是当事人于2025年1月11日从达州市通川区好一新三高电器经营部购进的,进货单上名称为“305鹰之星碳晶地球仪 国标”,数量4个,进购单价为58元/个,总进价为232元。\n涉案批次电饭煲当事人共销售2个,销售单价为85元/个,库存剩余1个(系抽检备样1个),涉案批次鸟笼型取暖器共销售3个,销售单价为98元/个,库存剩余1个(系抽检备样1个)。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80元,货值金额为647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涉案批次电饭煲和鸟笼型取暖器的进货、销货等相关材料,且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未出现关于该电饭煲和鸟笼型取暖器的相关投诉举报。\n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n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朱助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n2、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移交案件审批表1份、电饭煲《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51113331)》1份,鸟笼型取暖器《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51113348)》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不合格)、抽样单各2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样检验的事实及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n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宣市监强制〔2026〕24号)1份、现场扣押照片1份、当事人店内进销存系统台账截图6份、进货票据复印件2张,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1、没收不合格批次电饭煲和鸟笼型取暖器的抽检备样各1件;\n2、罚款970.5元;\n3、没收违法所得180元;\n以上罚没款共计1150.5元。
970.50元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