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庄阁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从银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7MA1N9R619A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68号新尚商业广场B座1107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2
(2025)苏0507民初84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刘**
森庄阁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吴**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10-18
(2023)沪0115民初10111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森庄阁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企华医院有限公司,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4-09-25
(2023)沪0115民初10111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森庄阁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企华医院有限公司,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4-02-23
(2023)沪0115民初10111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森庄阁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企华医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5
2023-11-28
(2023)沪0115民初10111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森庄阁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企华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6
2023-10-27
(2023)沪0115民初10111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森庄阁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企华医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7
2023-02-21
(2023)苏0507民初2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滨湖拓奕建材商行
森庄阁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8
2023-02-09
(2023)苏0507民初2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滨湖拓奕建材商行
森庄阁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0-15
(2023)新3201民初5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周**
杜**
裁判文书
和田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州税二稽罚﹝2025﹞105号
2022年1月至12月,你单位取得7份由成武宜华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认定虚开,明细见下表: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凭证类型 发票联别 购方纳税人名称 销方纳税人名称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1 037002100113 28160734 增值税电子专票 存根联 森庄阁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成武宜华木业有限公司 2022-06-28 99955.75 12994.25 2 037002100113 28160735 增值税电子专票 存根联 森庄阁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成武宜华木业有限公司 2022-06-28 99823.01 12976.99 3 037002100113 28160736 增值税电子专票 存根联 森庄阁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成武宜华木业有限公司 2022-06-28 99690.27 12959.73 4 037002100113 28160737 增值税电子专票 存根联 森庄阁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成武宜华木业有限公司 2022-06-28 99955.75 12994.25 5 037002100113 28160731 增值税电子专票 存根联 森庄阁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成武宜华木业有限公司 2022-06-28 99982.30 12997.70 6 037002100113 28160732 增值税电子专票 存根联 森庄阁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成武宜华木业有限公司 2022-06-28 99876.11 12983.89 7 037002100113 28160733 增值税电子专票 存根联 森庄阁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成武宜华木业有限公司 2022-06-28 99823.01 12976.99 上述发票合计金额699106.2元,税额90883.80元,价税合计789990.00元,已在2022年6月进行增值税抵扣,列支2022年营业成本699106.2元。 2022年,因工程木板采购需要,你单位股东班某东经朋友介绍认识供货商李某,对方于2022年3月开始供货,2022年6月13日应对方要求支付第一笔货款伍万元给成武宜华木业有限公司,2022年6月李某持续供货,并于2022年6月28日提供上述发票共计789990元,2022年7月李某又要求后续货款付至徐某膝名下,你单位已收到材料且验收无质量问题,所以按要求分笔支付货款,截止2023年1月你单位剩余货款由班某东先行垫付,后你单位转账支付班某东,李某如何从成武宜华木业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发票,你单位并不知实情,与成武宜华木业有限公司也无直接业务关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造成少缴2022年增值税90883.80元。 上述少申报增值税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
处上述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增值税罚款45441.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590.47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7312.30元,合计64344.67元。
64344.67元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