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两家子乡香鸣缘纸制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123MA0XDYB78B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康平县两家子乡钟家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康市监处罚〔2025〕37号
因当事人涉嫌在经营过程中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罗加虹,王维宇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康平县两家子乡香鸣缘纸制品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3MA0XDYB78B住所:康平县郝官屯镇郝官屯村:经营者:崔启。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康平县两家子乡香鸣缘纸制品加工厂货架上待售的卫生纸没有价格标签,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标明其价格,于当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负责人崔启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康平县两家子乡香鸣缘纸制品加工厂货架上待售的卫生纸没有明码标价,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再一次发现当事人未对卫生纸明码标价。经查实当事人因为家里有事太忙及一时疏忽,至案发时止,卫生纸经营额0元,获利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2.现场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于当事人经营处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对商品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了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适用情形第二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一般,责令改正,可处以1500-3000元罚款。”之规定。符合裁量标准中一般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1500元。
罚款:1500元
1500.00元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