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福建省御佰园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仰通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00MA8UF6HQ8W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龟山东路173号5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将市监古处罚字〔2026〕10号
2025年12月15日,我局收到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关于福建省御佰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梅片”复检《检验报告》2份(编号分别为NO.2025FI-WF0038、NO.2025FI-WF0039),检验结论均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福建省御佰园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分装食品的生产公司,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从其他生产商处购进一定数量的产品进行分包,用公司所注册的品牌或委托方提供的品牌重新包装后销售。“原味梅片”是当事人公司生产经营的一款开袋即食的果糕类水果制品零食。该2个批次抽检不合格“原味梅片”的原料是当事人公司从流动的阎姓业务员处购进的,共购进了220斤,购进价为19.35元/斤,购进上述“原味梅片”时当事人公司没有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检验报告》、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公司购进上述原料后,由当事人公司的检验员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上述购进的原料进行了检验,并制作了《检验报告》。之后分为2个批次进行生产,其中一个批次是2025年9月1日生产的,共生产了60kg,销售价格为20.8元/斤,销售金额为2496元,另一个批次是2025年9月12日生产的,共生产了50kg,销售价格为20.8元/斤,销售金额为2080元,上述2个批次的“原味梅片”全部销售给了销售商厦门坤旺达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即对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原味梅片”进行召回,截止我局调查询问时止,当事人公司共召回不合格的“原味梅片”共58斤,其中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日“原味梅片”24.5斤,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原味梅片”33.5斤。截至目前当事人公司未收到顾客因食用不合格“原味梅片”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当事人公司已经对召回的不合格“原味梅片”采取了拆包销毁处理,并能提供当事人公司对召回的不合格“原味梅片”的销毁记录和照片。 本案货值金额认定为4576(220*20.8)元,违法所得为3369.6[(220-58)*20.8)]元。
-
-元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2
将市监处罚〔2024〕90号
本局收到举报人寄来的投诉举报信于2024年8月1日依法到位于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龟山东路173号5号楼的福建省御佰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企业确有生产举报人举报的“冰糖金桔”产品(批次:2024/04/22),共生产销售了50斤。成品仓库未发现所投诉的“冰糖金桔”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冰糖金桔”产品,其标签上标示的食品名称:“冰糖金桔”,产品类型:凉果类,配料:金桔、白砂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上述产品的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局2024年8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9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罚款(15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1500.00元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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