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风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旭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521MA7G6P304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三塘湖镇中湖村沈家窑砂石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应急罚〔2026〕31号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6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筛分水洗车间现场操作人员未佩戴安全帽,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8规定;
2.筛分水洗车间砂石装运作业,仅1名驾驶员同时操作自卸车和装载机,自卸车停车后驾驶员直接跳入装载机操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风险,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2.2规定;
3.矿山1辆无编号矿用自卸车,车前左侧大灯处凹陷严重,询问得知碰撞损坏已1年,至今未进行修理,车辆熄火装置损坏,驾驶员使用改造人工拉绳控制熄火、筛分水洗车间1辆车牌为新L·13426车牌矿业自卸车,左侧前后2个轮胎严重损伤,轮胎钢丝裸露部分长度约70cm,仍在正常使用、所有车辆无点检维保记录,未配备消防灭火器,未委托专业机构对矿山车辆进行检测,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7.5的规定;
4.现场设置清水池1座、沉淀水池4座,存水使用的3座水池及水泵检修通道均未按规定布设防护栏,不符合该矿《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4.5.1.5的规定;
5.供电系统未按规定设置重复接地保护系统(接地母排、柜体外壳要用扁铁引入接地极),各电动机电缆的接地芯线被剪断、未接入接地母排,电动机接地保护无法实现,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4.4的规定;
6.供电系统主进线柜总空气开关接线柱间未设隔弧板,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3.1.1条第5款的规定;
7.生产设备控制急停控制按钮失效未重新设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3.5的规定;
8.筛分水洗车间所有装料池基坑临边未设置安全围栏及警示标志,筛分滚筒检修平台、卸矿平台,防护栏不牢靠,且未设置踢脚板防护,筛分水洗所有设备电动机均未接地使用,电机传动部分均未设置有效的防护罩,不符合该矿《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4.6.2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6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筛分水洗车间现场操作人员未佩戴安全帽,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8规定;
2.筛分水洗车间砂石装运作业,仅1名驾驶员同时操作自卸车和装载机,自卸车停车后驾驶员直接跳入装载机操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风险,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2.2规定;
3.矿山1辆无编号矿用自卸车,车前左侧大灯处凹陷严重,询问得知碰撞损坏已1年,至今未进行修理,车辆熄火装置损坏,驾驶员使用改造人工拉绳控制熄火、筛分水洗车间1辆车牌为新L·13426车牌矿业自卸车,左侧前后2个轮胎严重损伤,轮胎钢丝裸露部分长度约70cm,仍在正常使用、所有车辆无点检维保记录,未配备消防灭火器,未委托专业机构对矿山车辆进行检测,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7.5的规定;
4.现场设置清水池1座、沉淀水池4座,存水使用的3座水池及水泵检修通道均未按规定布设防护栏,不符合该矿《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4.5.1.5的规定;
5.供电系统未按规定设置重复接地保护系统(接地母排、柜体外壳要用扁铁引入接地极),各电动机电缆的接地芯线被剪断、未接入接地母排,电动机接地保护无法实现,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4.4的规定;
6.供电系统主进线柜总空气开关接线柱间未设隔弧板,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3.1.1条第5款的规定;
7.生产设备控制急停控制按钮失效未重新设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3.5的规定;
8.筛分水洗车间所有装料池基坑临边未设置安全围栏及警示标志,筛分滚筒检修平台、卸矿平台,防护栏不牢靠,且未设置踢脚板防护,筛分水洗所有设备电动机均未接地使用,电机传动部分均未设置有效的防护罩,不符合该矿《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4.6.2的规定。第1、2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第3至8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2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B项规定,本机关已责令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处罚24600元;第3至8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6-B项规定,本机关已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对你单位合并处罚29200元。
对以上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罚53800元(伍万叁仟捌佰元整)的决定。
78400.00元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