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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百吉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欣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3MA38L5GC8A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桂殿路266号世茂大观南苑B-1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0
(2023)赣0103民初344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钜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百吉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西市监食处罚〔2024〕89号
经查,当事人江西百吉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为部分托管幼儿提供餐饮服务,餐费收取标准:15元/餐/人,按照实际用餐的天数月末统一开具收据收取费用。9月份6人用餐,总用餐30餐次,总金额450元;10月份7人用餐,总用餐77餐次,总金额1155元;11月份10人用餐,应收1950元。案发后,当事人认识到其供餐为违法行为,最终并未收取11月份的餐费,故违法所得总金额1605元。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对采购的食品没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对以上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另查明,自提供餐饮服务以来,未收到关于午餐方面的投诉,当事人及时停止了供餐服务,积极整改。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
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对采购的食品没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0000.00元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