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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临浦镇宏升烟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珊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9MA2KLA7J0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临北路6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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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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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萧烟处[2024]第519号
2024年06月03日,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临北路621号周伟然店内亮证检查时,在其店内的经营场所中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长嘴)30条、中华(金短支)1条、利群(休闲细支)2条,合计3个品种33条。因当事人周伟然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为蒋珊凤。经现场询问,该店平时为周林波管理。周伟然与周林波为父子关系,周林波与蒋珊凤为夫妻关系。经询问,蒋珊凤承认该批卷烟系周林波所有,是周林波从上门推销卷烟的人手中购入,准备存放在店内销售。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卷烟进货凭证,其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4年06月0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检,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经本局立案查证,上述卷烟系周伟然所有,周伟然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临北路621号经营烟酒店,持有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周伟然于案发前在自己店内与一上门兜售卷烟的陌生人处购入以下卷烟:利群(长嘴)30条、购入价193元/条;中华(金短支)1条、购入价680元/条;利群(休闲细支)2条购入价860元/条;合计3个品种33条,进货总额为8190元。至案发时周伟然尚未销售过上述卷烟,但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临北路621号自己店内,准备在店内加价销售牟利。 另查证,周伟然分别于2022年8月19日、2023年8月29日、2024年5月13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处罚过3次的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周伟然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证明周伟然的持证情况。 证据六:《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贰份证明周伟然和蒋珊凤的身份情况。 证据七:萧烟处[2022]第5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证明周伟然于2022年8月19日日被本局行政处罚过。 证据八:萧烟处[2023]第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证明周伟然于2023年8月29日被本局行政处罚过。 证据九:萧烟处[2024]第2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证明周伟然于2024年5月13日被本局行政处罚过。
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07月05日下达了萧烟听告[2024]第24号《听证告知书》,于2024年07月23日下达了萧烟处告[2024]第6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周伟然本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周伟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和申辩。 鉴于周伟然的上述违法情况,经本局集体讨论后一致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周伟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卷烟进货总额8190元的7%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573.30元上缴国库。 二、取消周伟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周伟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除质检损耗0.3条外的3个品种32.7条(质检损耗费用由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全部予以发还周伟然。
573.30元
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4-08-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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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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