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奎屯龙翔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刚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3751696731U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石化工业园区火车站街道劲松园社区团结南街南9-10幢一层31号(欧亚物流园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4
(2025)新4003民初1653号
合同纠纷
陈**
奎屯龙翔运输有限公司
奎屯市人民法院
2
2025-02-13
(2025)新4003民初311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项**
奎屯龙翔运输有限公司
奎屯市人民法院
3
2020-03-24
(2020)新2323民初1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沙**
奎屯龙翔运输有限公司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08
2024-04-07
(2024)新0106执43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奎屯龙翔运输有限公司、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0-24
2022-09-02
(2021)新0106民初72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奎屯龙翔运输有限公司、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2672.72元
民事案件
3
2018-01-26
2017-12-04
(2017)新2824民初6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于**、奎屯龙翔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931.71元
民事案件
4
2016-03-14
2016-03-14
(2015)兵五民终字第0013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苏**等与吴**、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5208.60元
民事案件
5
2016-03-14
2016-03-14
(2015)兵五民终字第001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妥**、妥**等与吴**、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0005.25元
民事案件
6
2014-02-10
2014-02-10
(2014)伊州民三终字第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董*与李**、奎屯龙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4-02-10
2014-02-10
(2014)伊州民三终字第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董*与李**、奎屯龙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6〕9号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2017年11月至2020年10月,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购进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新疆昆仑潍华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高晶巨能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2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7,391,744.87元,税额960,926.98元,价税合计8,352,671.85元。 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购进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开具的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7,757,857.73元,税额1,042,142.27元,价税合计8,800,000元。 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购进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开具的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6,923,077.03元,税额1,176,922.97元,价税合计8,100,000元。 你公司从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取得的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10,344.83元,剩余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01,699.14元至今未认证抵扣;从新疆昆仑潍华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984,620.17元,剩余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57,522.1元至今未认证抵扣;从新疆高晶巨能能源有限公司取得的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分别于2018年5月-9月、2019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176,922.97元。上述未抵扣的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结果为“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购进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上述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6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3-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