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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项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项珍云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CJ9PGY3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2幢18号<1-7><2-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55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2024年5月29日从阿里巴巴平台(店铺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某贸易商行)分别购进5盒(共计10盒)外包装上标有“”字样的香奈儿香水(进口普通化妆品),购进价格37元/盒,放置在公司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其外包装及内瓶均无中文标签标识。当事人的美团店铺中宣称上述香水为:香奈奈香水小样套装7.5ml*5瓶/盒,商品参数:规格:7.5ml*5瓶;品牌:香奈儿(CHANEL);国产/进口:进口;产地:法国。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香奈儿香水的过程中,仅能提供阿里巴巴平台的下单记录,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以活动销售价格167元/盒共售出5盒上述香奈儿香水,后仅退款1盒,实际售出4盒。同时当事人采购上述香奈儿香水过程中未查验上述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备案材料,且确认上述进口普通化妆品均未进行备案。根据香奈儿(CHANEL)商标注册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上述香奈儿香水与商标权人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商品(即正品)不符,确认涉案产品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经营上述香奈儿香水货值金额1670元,违法所得520元&lt;br/&g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签章的供货单、进货合同、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当事人经营标有“”的香奈儿香水(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上述香奈儿香水(进口普通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上述香奈儿香水(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上述香奈儿香水(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经备案的、无中文标签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述香奈儿香水(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竞合关系,经综合考量,择重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综合案情,对于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香奈儿香水5盒;2.罚款10000元。&lt;br/&g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签章的供货单、进货合同、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当事人经营标有“”的香奈儿香水(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上述香奈儿香水(进口普通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上述香奈儿香水(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上述香奈儿香水(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经备案的、无中文标签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述香奈儿香水(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竞合关系,经综合考量,择重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综合案情,对于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香奈儿香水5盒;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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