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灵溪牙贝恩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胜利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L276Q0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时代都市广场7幢2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9
(2025)浙0327民初2272号
物权保护纠纷
董**
温州林淑盛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博美广告有限公司,平阳县美雅电子商务商行,苍南灵溪牙贝恩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2
2025-04-30
(2025)浙0327民初2272号
物权保护纠纷
董**
温州博美广告有限公司,苍南灵溪牙贝恩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平阳县美雅电子商务商行,温州林淑盛食品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6﹞41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2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时代都市广场7幢201室的苍南灵溪牙贝恩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核查。经当事人对电子固证文书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在微信公众号“苍南灵溪牙贝恩口腔”上发布广告:“苍南牙贝恩口腔第三届品质种牙盛大开启!进口种植牙买一送一,多种好礼等您拿”与电子固证文书线索一致。<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
30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2
苍市监处罚〔2026〕46号
经查实,苍南灵溪牙贝恩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25年以纸质印刷品形式发布医疗广告,但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且在广告中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及前后对比图片以证明该单位诊疗技术及效果。
当事人发布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的行为,属于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使用前后对比图像的行为,属于隐含保证治愈效果,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作证明、广告隐含保证治愈效果的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医疗广告,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处以罚款13000元,上缴财政。
13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