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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万和镇梁荣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绍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AR5P03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万和镇车站路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4〕4号
经查,当事人口述称于2023年5月,一名中年妇女(无法联系)驾车,向当事人以450元/箱的价格销售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9箱(6瓶/箱),以750元/箱的价格销售42度15年“白云边”白酒8箱(6瓶/箱),另赠送当事人1瓶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共计10050元,当事人向不知名妇女实际支付现金10000元;当事人后以520元/箱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1箱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6瓶/箱),以830元/箱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1箱42度15年“白云边”白酒(6瓶/箱),共计1350元,其余白酒至检查时未售出;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货值金额为11320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所得为15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云边15年”的白酒42瓶和“白云边12年”的白酒49瓶;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罚款21200元;罚没款合计21350元。
212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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