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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磐橡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彦福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559782576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街东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06
(2022)吉0284民初2805号
合同纠纷
磐石市康晟商贸有限公司
磐石市磐橡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磐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87号
经查,2025年8月30日,当事人委托磐石市福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250克的玉米面条50袋。产品生产经出厂检验合格后,磐石市福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将上述50袋玉米面条交付至当事人处。当事人在接收上述玉米面条时索要了出厂检验报告。同日,当事人通过邮政快递将20袋涉案玉米面条邮递销售至长春欧亚集团辽源欧亚置业有限公司,邮递车辆为普通厢式货车;剩余30袋玉米面条当事人将其放置在当事人位于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街东的一楼销售门店进行销售。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玉米面条的成本为2.5元/袋,销售至长春欧亚集团辽源欧亚置业有限公司的价格为3.13元/袋,在销售门店的销售价格为4元/袋。 2025年9月21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的委托抽样单位在长春欧亚集团辽源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上述玉米面条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10月9日,我局收到了上述玉米面条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数实测值为“910000CFU/g”,超过标准指标“≤100000CFU/g”,检验结论为上述玉米面条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PSFY0004S-2024《玉米面条》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涉案玉米面条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同日,当事人制定了召回计划并发布了召回公告。 2025年10月14日,当事人将其销售门店剩余的30袋上述玉米面条下架,并由当事人与磐石市福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共用员工进行销毁处理。 当事人销售至长春欧亚集团辽源欧亚置业有限公司的20袋玉米面条,被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抽样检验16袋,销售3袋,剩余1袋被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扣押。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玉米面条的主要标签信息如下: 食品名称:玉米面条,净含量:250g经当事人与磐石市福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分析研究后一致判定,涉案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原因疑似为:当事人销售至长春欧亚集团辽源欧亚置业有限公司的20袋玉米面条在运输时未选择合适的食品运输工具,而是通过普通箱式货车运输,运输期间由于高温天气且货物位于货厢顶部,太阳直射导致高温引发微生物大量繁殖所致。 执法人员调取了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Q/PSFY0004S-2024《玉米面条》”,执行标准中规定的贮存条件为“清洁、干燥、通风、阴凉”。 综上所述,当事人共委托生产涉案玉米面条50袋,货值金额为182.6元。
经查,2025年8月30日,当事人委托磐石市福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250克的玉米面条50袋。产品生产经出厂检验合格后,磐石市福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将上述50袋玉米面条交付至当事人处。当事人在接收上述玉米面条时索要了出厂检验报告。同日,当事人通过邮政快递将20袋涉案玉米面条邮递销售至长春欧亚集团辽源欧亚置业有限公司,邮递车辆为普通厢式货车;剩余30袋玉米面条当事人将其放置在当事人位于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街东的一楼销售门店进行销售。2025年9月21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的委托抽样单位在长春欧亚集团辽源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上述玉米面条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10月9日,我局收到了上述玉米面条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数实测值为“910000CFU/g”,超过标准指标“≤100000CFU/g”,检验结论为上述玉米面条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PSFY0004S-2024《玉米面条》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2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62.6元。
20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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