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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敬佑发重庆火锅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691MACDMYU55X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上海东路80号星湖邻里3幢商业1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市监处罚〔2026〕11号
现查明:2025年11月10日,当事人接受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当日提供给客人食用的桔子、给客人使用的小碗被抽样。经检验,桔子的苯醚甲环唑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示≤0.2mg/kg,实测值0.3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碗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环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示“不得检出”,实测值0.024mg/100cm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5日,本局将《南通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南通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当事人并提醒当事人如要提出复检或异议请按须知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提出,当事人承认检测结果,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检或异议。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从崇川区学果食品店购进桔子21公斤,单价3.4元/公斤,进货价71.4元。这些桔子购进时留存了供货商崇川区学果食品店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未索取到合格证明。这些桔子到店后,由店里员工进一步查验,剔除坏的、不新鲜的或者品相不好的,约1公斤,后清洗外皮后装盘,放在调料台上,与调料、蔬菜脆一起由客人免费自取,取完再加,截止案发时该批次桔子已全部用完,因该批次桔子由客人免费自取非按份出品,无法单独计算货值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2025年11月10日被抽样的小碗是当事人的员工自行清洗、消毒后提供给客人使用,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上述批次小碗都使用完,当事人未接到客人因食用了该批次桔子、使用了当日清洗消毒的小碗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 还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5日,针对小碗不合格原因开展洗碗操作培训,于2025年12月8日对提供给客人食用的桔子做公告召回,并收集顾客发生不适的情况,到2025年12月31日未召回到不合格桔子也未有顾客反应食用了不合格桔子或使用了不合格小碗后出现不适的报告。2025年12月31日,经本局执法人员复查,确认以上问题都已整改到位。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并将苯醚甲环唑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桔子提供给客人食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由本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苏市监规〔2024〕7号),附件2《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序号32,要求的“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规定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给客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小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本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
500.00元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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