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骏业纸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军政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K1FQ51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雪峰西路2221号2023室(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乌应急罚决﹝2024﹞第000671号
被处罚单位:义乌市骏业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违法事实:被处罚单位位于义乌市城西街道雪峰西路,现有员工41人,被处罚单位存在1号楼顶楼光伏下方堆放可燃物,1号楼1楼安全出口前临时堆放货物(已当场搬离)、消防设施未按规定定期开展检查、楼梯间堆放可燃物等生产安全隐患,被处罚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于2024年12月3日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本局于2024年12月16日告知被处罚单位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五条处罚档次一档(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及裁量幅度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户名: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8*********100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责令限期消除,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义乌市应急管理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