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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快安顺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胜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3MA4L4CWX1G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336号慧谷科技产业园A-1检测大楼9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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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雨市监处罚【2024】424号
经查明,2024年5月15日抽查的上述7台电梯存在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梯11湘A22019(21)的电梯存在问题如下:(1)维保人员到场时间超过30分钟;(2)限速器安全联动试验(未掌握试验方法);(3)紧急通讯功能失效;(4)应急照明失效;(5)限速器校验报告缺失;(6)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未掌握试验方法);(7)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未掌握试验方法)。该电梯于2024年5月12日进行了半月维保,维保项目包含上述(3)(4)项目,半月维保记录所有项目均为√。 2、梯11湘A22020(21)的电梯存在问题如下:(1)维保人员到场时间超过30分钟;(2)限速器安全联动试验(未掌握试验方法);(3)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未掌握试验方法);(4)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未掌握试验方法);(5)限速器校验报告缺失;(6)紧急通讯功能失效;(7)应急照明失效;(8)对重块缓冲器功能失效;(9)限速器张紧轮电气安全开关脱落,该电梯于2024年5月12日进行了半月维保,维保项目包含上述(6)(7)项目,半月维保记录所有项目均为√。 3、梯11湘A22018(21)的电梯存在问题如下:(1)维保人员到场时间超过30分钟;(2)限速器安全联动试验(未掌握试验方法);(3)限速器校验报告缺失;(4)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未掌握试验方法);(5)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未掌握试验方法);(6)轿厢底部油盒无油,该电梯于2024年5月12日进行了半月维保,维保项目包含上述(6)项目,半月维保记录所有项目均为√。 4、梯11湘A22016(21)的电梯存在问题如下:(1)维保人员到场时间超过30分钟;(2)限速器安全联动试验(未掌握试验方法);(3)限速器校验报告缺失;(4)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未掌握试验方法);(5)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未掌握试验方法);(6)轿厢底部油盒无油,该电梯于2024年5月11日进行了半月维保,维保项目包含上述(6)项目,半月维保记录所有项目均为√。 5、梯11湘A22022(21)的电梯存在问题如下:(1)维保人员到场时间超过30分钟;(2)限速器安全联动试验(未掌握试验方法);(3)限速器校验报告缺失;(4)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未掌握试验方法);(5)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未掌握试验方法),该电梯于2024年5月9日进行了半月维保,维保项目未包含上述项目。 6、梯11湘A20531(20)的电梯存在问题如下:(1)维保人员到场时间超过30分钟;(2)非金属反绳轮维保见证材料缺失;(3)鼓式制动器动作后无法复位;(4)限速器安全联动试验(未掌握试验方法);(6)对重块标识缺失,该电梯于2024年5月9日进行了半月维保,维保项目未包含上述项目,对重块无数量标识未见备注说明,。 7、梯11湘A20535(20)的电梯存在问题如下:(1)维保人员到场时间超过30分钟;(2)非金属反绳轮维保见证材料缺失;(3)轿厢鼓式制动器维保见证材料缺失;(4)限速器安全联动试验(未掌握试验方法);(5)对重块标识缺失,该电梯于2024年5月9日进行了半月维保,维保项目未包含上述项目,对重块无数量标识未见备注说明。 在此次维保抽查中,当事人维保人员到场时间超过30分钟。部分电梯存在问题项目在最近一次半月维保记录中均为√项,维保记录中未显示电梯存在问题,当事人陈述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维保。 本局于2024年8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7份《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雨市监特令〔2024〕第0006153号),限于2024年9月8日前改正到位。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维护保养记录台帐与使用单位的维保合同,维保人员资质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已积极采取措施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7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整改到位。2024年10月16日,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对涉案电梯进行整改情况确认,经确认,涉及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问题均已整改。当事人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7台电梯的维保合同价为29750元(含检测费用),本案中获违法所得1093.75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93.75元; 2、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罚没款合计14093.75元,上缴国库。
13000.00元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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