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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麦亚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577112859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5栋2单元10层2号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2
(2022)黔0111民初16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保利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
2022-05-12
(2022)黔0111民初163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保利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3
2022-05-12
(2022)黔0111民初16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保利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4
2022-01-20
(2021)黔0304民初133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5
2022-01-20
(2021)黔0304民初133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
6
2022-01-17
(2021)黔0112民初9735号
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保利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利贵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7
2021-11-17
(2021)黔01民终11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11-17
(2021)黔01民终113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05-13
(2020)黔0115民初120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1-01-05
(2020)黔0115民初79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9-23
(2024)黔0115民初5651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遵义市松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
2024-09-04
(2024)黔0113民初3415号
服务合同纠纷
邓**
贵阳益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3
2024-07-10
(2024)黔0113民初3415号
服务合同纠纷
邓**
贵阳益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06
2026-01-23
(2025)黔0113执3559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贵阳某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2
2025-06-13
2021-06-28
(2020)黔0115民初7985号
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814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3-24
2022-01-11
(2021)黔01民终11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3-07
2022-01-11
(2021)黔01民终113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29
2021-01-28
(2021)黔0112执757号
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13422.50元
执行案件
6
2021-12-29
2021-01-28
(2021)黔0112执758号
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红星利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451124.08元
执行案件
7
2021-01-02
2020-12-08
(2020)黔0111民初897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省五鑫投资有限公司与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4-14
2020-04-09
(2020)黔01民辖1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9
2020-04-13
2020-04-07
(2020)黔01民辖1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州红星利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10
2019-12-17
2019-09-04
(2019)黔0103民初7029号
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511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花市监处罚﹝2026﹞31号
2025年11月4日,根据花溪区市场监管局提升电梯维保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维护保养的贵州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6台电梯进行执法检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员现场通过微信扫描2台电梯(电梯设备号为W5460157、W5060158)电梯困人救援提示牌,提示牌显示本次维保日期:2025年10月27日,电梯编号06119,注册代码为31105201112015****31和本次维保日期2025年10月27日电梯编号:061159,注册代码:31105201112015****32的电梯监控视频,没有维保人员出现做实际电梯维保作业,仅一名维保人员刷卡后离开,检查上述两台电梯的纸质维保记录均已全部填写且均无异常,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张羽承认维保人员仅是刷卡、没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实际维保作业,贵州英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屠刚为见证人证明上述情况。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对上述电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重新对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
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30000.00元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2
南市监处罚[2025]14023号
经查,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在对南岳大院小区注册代码为31105201022016040050的电梯维保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通过查看上述电梯维保记录,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维保人员为杨熙东、谭先进,经查看上述电梯轿厢监控,只有1人在现场进行维护保养。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持证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的规定。 2.2025年8月26日上述电梯的维保记录中序号16“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序号17“轿厢检修开关、停止装置”,序号18“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等项目维保情况为“√”,意为工作正常。经查看该电梯轿厢监控,2025年8月26日12:27:45维保人员杨熙东进入轿厢刷卡开始维保,未见对上述序号16、17、18等轿厢内项目进行维保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 当事人对南岳大院小区的电梯维保费用,包含电梯配件、维修和定期维保费,无法从整体的费用里核算本次电梯维保的费用是多少,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因此不予没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和维保人员身份。 4.当事人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明该公司具有电梯维保资质。 5.注册代码为31105201022016040050的电梯在2025年8月26日的维保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5年8月26日维保记录上维保人员为杨熙东、谭先进的事实。 6.注册代码为31105201022016040050的电梯于2025年8月26日12点27分45秒至2025年8月26日12点54分55秒的监控视频截图。证明当事人未对维保记录中序号16、17、18等轿厢内项目进行维保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罚款3.8万元#
38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3
南市监处罚[2024]22015号
经查,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在对贵州裕锦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岳大院小区)电梯的维保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2024年10月25日维保人员对电梯出厂编号为W2560261的电梯进行刷卡签到和签退,2024年10月27日维保人员对电梯出厂编号为W2560256的电梯进行刷卡签到和签退,但未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实际维保。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 。 2、2024年8月14日至2024年10月26日期间维保人员对出厂编号为W2560256的电梯纸质维保记录填写不规范,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28日期间维保人员对出厂编号为W2560261的电梯纸质维保记录填写不规范。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八条);(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 当事人对贵州裕锦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岳大院小区)的电梯维保费用,合同维保为19台电梯,维保2年,一共182400元,合同约定为当事提供半月、季度、半年、年保养,按照每年至少26次维保来计算,平均每次维保一台电梯的费用是184.60元,这两台电梯的违法所得为369.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委托人身份及委托关系和维保人员身份。 4.当事人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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