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侬森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彬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7MA49RJ2G5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秭归县茅坪镇杨贵店村一组白水溪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6〕12号
经查,上述涉案菜籽油是当事人受湖北钰琳粮田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于2025年9月16日使用800kg油菜籽(于2025年8月10日以6.3元/公斤的价格从当阳市圣龙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成品菜籽油276kg,于2025年9月19日以81元/桶的单价销售给湖北钰琳粮田商贸有限公司,共销售60桶(4.5kg/桶,计270kg),销售额为4860元,于2025年9月16日免费提供抽检样品2000ml(500mlx4瓶)。剩余菜籽油由于沉淀物太多已全部从成品油储油罐底部放出销毁。本案货值金额4860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7日启动涉案菜籽油召回程序,截至本局调查终结之时,召回数量为0。...[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减轻处罚情节,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 5000 元。
5000.00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