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艳辉针织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云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4MA1AANPK8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仁里街1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外市监处罚〔2024〕10014号
2024年8月16日,我局接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北京荣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举报,哈尔滨市道外区仁里街133号哈尔滨市道外区艳辉针织行销售涉嫌侵犯“斐乐”、“迪桑特”、“始祖鸟”、“可隆”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当日与商标维权代表共同前往哈尔滨市道外区仁里街133号哈尔滨市道外区艳辉针织行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销售带有“迪桑特”商标标识的袜子220双、销售带有“斐乐”商标标识的袜子650双、销售带有“始祖鸟”商标标识的袜子110双、销售带有“可隆”商标标识的袜子20双。经北京荣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现场初步辨认,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向经营者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8月19日,我局收到商标权利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于2024年8月21日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商品进货、销售票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哈尔滨市道外区艳辉针织行于2024年8月12日从从辽阳小北河市场购进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1020双,当事人未索要产品相关资质,无法提供进货商信息。当事人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20双,违法所得共计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开设的哈尔滨市道外区艳辉针织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4.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其现场检查时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其购进及销售上述商品的时间、价格、数量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进货、销售票据及情况说明3份,证明违法商品进销货数量、价格等情况;
7.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斐乐”、“迪桑特”、“始祖鸟”、“可隆”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8.第26919515A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满景(IP)有限公司是“斐乐”商标的商标持有人;
9.商标授权许可书1份,证明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独占方式使用“斐乐”系列商标并保护知识产权相关事宜;
10.第885288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1份、商标转让证明1份,证明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为“迪桑特”商标的商标持有人;
11.授权书1份,证明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授权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为“迪桑特”系列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
12.第11662143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1份、商标转让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袜子”1000双;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3.处罚款816.00元。
共计罚没817.00元。
816.00元
-
2024-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