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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州区紫金街道常志斌黄小米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常志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03MA7Y1BRR9E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https://shop336616800.taobao.com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州市监处[2023]94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我局收集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证据一:2023年5月8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3年5月10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淘宝团平台自家商铺上标注‘有机’字样,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常志斌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电子商务运营授权协议复印件和制作图片费收据各一份,证明山西百谷坊食品有限公司已授权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发布广告及网页商品展示设计费为500元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中国绿色健康食品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是‘绿色食品’,不是‘有机食品’。 证据七:举报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八:网页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淘宝团平台自家商铺上标注‘有机’字样,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有当事人签字,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因此我局认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对我局收集的定案证据发表异议。
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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