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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旺利旺饮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悦升注册资本:1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9001MA40HWLR9H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济源市梨林镇水东村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7-15
2018-04-20
(2018)鲁13民辖终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山东碧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济市监处罚﹝2026﹞80号
1、经核查,当事人济源市旺利旺饮品有限公司涉案产品为茉莉绿茶味(碳酸茶饮料),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09日。该产品由阿尔卑斯(哈尔滨)饮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加工生产。 2、涉案茉莉绿茶味(碳酸茶饮料)瓶身标注出品企业为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与阿尔卑斯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系平行主体;其中阿尔卑斯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持有 “阿尔卑斯” 注册商标,享有完整商标专用权,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负责 “阿尔卑斯” 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商品条码申报工作。阿尔卑斯各省、市级相关公司均系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阿尔卑斯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授权阿尔卑斯(哈尔滨)饮品有限公司作为 “阿尔卑斯” 品牌果茶饮料系列产品全国全渠道运营管理主体,由该公司全权负责前述系列产品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货款结算等经营业务,并独立承担该系列产品质量管控、售后处置等全部相关责任。 3、该批次茉莉绿茶味(碳酸茶饮料)产品茶多酚实测含量为240mg/L,对照GB/T 21733-2008《茶饮料》现行推荐性国标,该标准明确要求碳酸茶饮料,茶多酚含量≥100mg/kg,涉案产品实测指标满足现行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茶多酚含量≥200mg/瓶”,产品规格为600ml/瓶(折合0.6L/瓶)。结合标签标注数值换算,该产品标签明示茶多酚最低含量约333.33mg/L,而产品实际检测茶多酚含量为240mg/L,实测数值低于标签明示质量指标,未达到产品自身标注的质量要求。综上,认定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成立。 4、涉案茉莉绿茶味(碳酸茶饮料)系当事人2025年12月09日生产,该批次合计生产262件,单件规格12瓶,12月12日完成出厂检验。后续根据委托方发货要求,该批次产品全部出库,具体发货明细:2025年12月12日向广东佛山市发货25件;2025年12月21日阿尔卑斯客户吴珊到厂自提100件、阿尔卑斯推销员到厂自提3件样品;2026年1月6日向葫芦岛连山区发货70件;2026年1月12日向武汉市武昌区发货62件;2026年1月14日向徐州市泉山区寄送样品2件,累计发货262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产品无剩余库存。 5、当事人因内部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工作衔接出现疏漏,未按规定实施控制要求,无法向监管部门提供对应的生产记录资料。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济市监梨责改[2026]30008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当罚[2026]14号),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文书后开展整改工作,于2026年1月19日提交整改报告,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情况说明及整改后的全套生产记录。 6、当事人2025年12月9日生产涉案产品,发现标注有问题后,已经进行整改,当事人提供2026年1月16日生产的同类产品留样,标签标注已改为“茶多酚含量≥200mg/kg”。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对应的生产记录,无法查明有多少产品使用标注为“茶多酚含量≥200mg/瓶”的标签,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当事人2025年12月9日生产批次产品存在标签问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显示当事人仅负责产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参与终端产品销售,按照约定每件产品收取2.8元加工费,经核算,本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为733.6元(262件×2.8元/件)。
1、没收违法所得733.6元;2、罚款5000元。 罚没共计5733.6元。
5000.00元
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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