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欣盛堂大药房(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娄亚萍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23MA6E33DE2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48号楼5-6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盘州市监处罚[2024]0094号
经查明,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到盘州市欣盛堂大药房开展现场检查及现场取证,经现场检查,在销售区域内未发现过期的涉案药品及其他过期药品。后向该药店负责人娄亚萍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娄亚萍表示,涉案药品是放在盘州市欣盛堂大药房的办公室的的办公柜里的,执法人员到盘州市欣盛堂大药房的办公室的的办公柜里开展检查,发现有涉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投诉人投诉的药品一致),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详细信息如下:药品名称:老君堂?鹿角胶;国药准字Z41020799;有效期至2014.10;规格:每块重6克;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数量2块,合计12克。
2024年03月05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盘州市监限提〔2024〕0651号),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药品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及销售记录,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药品的进货凭证,当事人计算机中药品管理系统未录入涉案药品,未建立购进记录,但能提供涉案药品的销售单。销售单上记录鹿角胶销售155克,销售单价7元/克,金额1085元,确定已经售出的过期药品数量,金额;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消费者道歉,取得消费者谅解,并将销售金额1085元退还给消费者。截止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在该药店查处的该批次老君堂?鹿角胶12克,该批次涉案药品老君堂?鹿角胶的货值金额1169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店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店长的基本情况;
2.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3.《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8张,《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盘州市监强制〔2024〕022号)1份、《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购物(场所、设施)清单》(盘州市监清单〔2024〕022号)1份、《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对涉案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娄亚萍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第一次)1份,对当事人的店长孙泽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同证明证明盘州市欣盛堂大药房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5.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盘州市监限提〔2024〕0651号)1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限期内无法提供的事实。
6.盘州市欣盛堂大药房出具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盘州市欣盛堂大药房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整改的事实。
7.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娄亚萍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第二次)1份,证明当事人向我局补充提交涉案药品销售单复印件一份;收款凭证截图一份;和解协议一份的事实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