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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城南大闾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淑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81MA28HA331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温岭市城南镇富民中路9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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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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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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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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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3〕1454号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以10元/kg的价格从温岭***购进12kg的香蕉,在位于温岭市城南镇富民中路9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共计进货款120元。2023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上述香蕉以10元/kg的价格购买了3.2kg,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出具的编号№:HZ-J********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香蕉噻虫嗪实测值0.1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噻虫胺实测值0.036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香蕉。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保存相关凭证。其余同批次8.8kg香蕉按销售价12元/kg于6月1日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当日已张贴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涉案香蕉。当事人销售的香蕉噻虫嗪实测值0.1mg/kg,超出国家限量标准(≤0.02mg/kg)的三倍,根据台检发侦监字〔2016〕1号文件规定,符合“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情形,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3年9月5日,本局将该案移送至温岭市公安局。9月6日,温岭市公安局出具《退回案件通知书》。另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未超过50平方米,依据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台中法【2018】35号)文件第五条意见,认定当事人为小食杂店。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37.6元,罚款55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7.6元;3.罚款5500元。
55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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