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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调关镇丽华水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立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A5EP91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调关镇市场卖鱼摊位82-25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14号
经查,该电子秤有“至尊 超级省电”字样。当事人是2025年11月份开始使用该不合格电子秤的。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电子秤的发票及相关证明。当事人电子秤按《石首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检定结果,每4kg的商品,实际卖出4.4kg,所以每1kg的商品,实际卖出1.1kg,多卖出0.1kg,即1斤的商品,多卖出0.1斤。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期间的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当事人通过回忆制作向本局提供了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2月4日期间的店铺进销情况表,在该期间当事人店铺内黄骨鱼进价10元/斤,售价11元/斤,进货320斤,销售320斤,实际卖出352斤,违法所得352元;鲢鱼进价11元/斤,售价12元/斤,进货200斤,销售200斤,实际卖出220斤,违法所得240元;草鱼进价7元/斤,售价8元/斤,进货1800斤,销售1800斤,实际卖出1980斤,违法所得1440元;麻鲢进价7元/斤,售价8元/斤,进货500斤,销售500斤,实际卖出550斤,违法所得400元;鳊鱼进价8元/斤,售价9元/斤,进货800斤,销售800斤,实际卖出880斤,违法所得720元;财鱼进价8元/斤,售价9元/斤,进货400斤,销售400斤,实际卖出440斤,违法所得360元;花鱼进价32元/斤,售价33元/斤,进货100斤,销售100斤,实际卖出110斤,违法所得330元;鲈鱼进价12元/斤,售价13元/斤,进货200斤,销售200斤,实际卖出220斤,违法所得260元,综上所述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2月4日期间当事人使用作弊电子秤的违法所得共410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处罚如下:1、没收印有“至尊 超级省电 HY-607”不合格电子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4102元;3、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5102元。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印有“至尊 超级省电 HY-607”不合格电子秤1台; 3、没收违法所得4102元; 4、罚款1000元; 合计罚没款5102元。
1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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