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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鑫隆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野鑫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600MAB39UK08B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中国农批B区9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税一稽罚〔2025〕7号
1.发票流 通过对该公司的账务核实,该公司2022年未接收发票,2023年1月至12月,该公司共接收发票38份,金额10,890,211.43元,税额979,121.07元,价税合计11,869,332.50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398,681.62元,税额125,881.42元,价税合计1,524,563.04元;增值税电子发票1份,金额12,475.25元,税额124.75元,价税合计12,600.00元;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23份,金额9,479,054.56元,税额853,114.90元,价税合计10,332,169.46元。税目为水果*苹果、水果*梨、水果*火龙果等。上游企业共6户:江西鸿蕉果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峰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一和瑞景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成都然物农业有限公司、重庆板眼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绿营农业有限公司。 2023年共接收成都然物农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2,497,119.26元,税额224,740.74元,价税合计2,721,860.00元,均已入账抵扣;共接收成都绿营农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900,495.42元,税额81,044.58元,价税合计981,540.00元,均已入账抵扣。 2.资金流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述:该公司进销业务均在成都雨润批发市场。购进水果时,该公司和上游谈好价钱,然后找第三方垫支费用,等下游将货款支付给该公司时,该公司再将钱还给垫资第三方。 3.货物流 该公司进销业务均在成都雨润批发市场,该公司购进的水果直接运往下游企业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仓库,距离大概300-500米,所以一般直接交付,不产生运费。检查组人员根据实际控制人陈述综合分析,判断该公司接受成都然物农业有限公司、成都绿营农业有限公司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及附加情况 该公司应作进项税额转出305,785.32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702.49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586.78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057.85元,该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将上述税款入库。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 证据2:进项税额转出凭证及完税证明 证据3:购销合同及转账复印件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该公司增值税及附加违法行为。 (三)企业所得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之规定,该公司核定征收。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为4%。 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10,996,813.74元,应税所得率为4%,应纳税所得额为439,872.55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相关规定,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1,993.63元,已申报缴纳4,233.17元,应补缴17,760.46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2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证据2:企业所得税计算表 证据3: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该公司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
对该公司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8,880.23元。
8880.23元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5-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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