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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山河广昌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MA497QNU3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团风县团方大道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27
(2025)鄂1121民初9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山河广昌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
贺**
裁判文书
团风县人民法院
2
2025-05-20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山河广昌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
贺**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团风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3
2024-12-30
(2024)鄂1121民初20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与邵**、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56.7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43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通过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户号:4206918798480、户名:武汉市山河广昌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电压等级:10KV;用电类别:商业用电)的总电表向团风山河万里小区商铺提供转供电服务。2025年1月至2026年4月期间,当事人按照0.85元/度的标准向小区商铺业主收取工商业电电量41854度,电费合计35616.25元。 经核实,2025年1月至2026年4月期间《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价格》工商业电价(电压等级:1-10千伏)分别为:0.7381元/度、0.7153元/度、0.7284元/度、0.7049元/度、0.6924元/度、0.6831元/度、0.6990元/度、0.7151元/度、0.7054元/度、0.6986元/度、0.7141元/度、0.7035元/度、0.7158元/度、0.7022元/度、0.6913元/度、0.6831元/度。 当事人转供电具体加收电费情况如下: 1、2025年1月收取小区商铺业主2769度电费,加收电费(0.85元/度-0.7381元/度)×2769度=309.8511元; 2、2025年2月收取小区商铺业主3515度电费,加收电费(0.85元/度-0.7153元/度)×3515度=473.4705元; 3、2025年3月收取小区商铺业主1318度电费,加收电费(0.85元/度-0.7284元/度)×1318度=160.2688元; 4、2025年4月收取小区商铺业主1419度电费,加收电费(0.85元/度-0.7049元/度)×1419度=205.8969元; 5、2025年5月收取小区商铺业主1048度电费,加收电费(0.85元/度-0.6924元/度)×1048度=165.1648元; 6、2025年6月收取小区商铺业主2187度电费,加收电费(0.85元/度-0.6831元/度)×2187度=365.0103元; 7、2025年7月收取小区商铺业主2463度电费,加收电费(0.85元/度-0.6990元/度)×2463度=371.9130元; 8、2025年8月收取小区商铺业主5060度电费,加收电费(0.85元/度-0.7151元/度)×5060度=682.5940元; 9、2025年9月收取小区商铺业主5246度电费,加收电费(0.85元/度-0.7054元/度)×5246度=758.5716元; 10、收取2025年10月小区商铺业主2096度电费,加收电费(0.85元/度-0.6986元/度)×2096度=317.3344元; 11、2025年11月收取小区商铺业主3554度电费,加收电费(0.85元/度-0.7141元/度)×3554度=482.9886元; 12、2025年12月收取小区商铺业主797度电费,加收电费(0.85元/度-0.7035元/度)×797度=116.7605元; 13、2026年1月收取小区商铺业主2355度电费,加收电费(0.85元/度-0.7158元/度)×2355度=316.0410元; 14、2026年2月收取小区商铺业主3186度电费,加收电费(0.85元/度-0.7022元/度)×3186度=470.8908元; 15、2026年3月收取小区商铺业主2294度电费,加收电费(0.85元/度-0.6913元/度)×2294度=364.0578元; 16、2026年4月收取小区商铺业主2547度电费,加收电费(0.85元/度-0.6831元/度)×2547度=425.0943元; 当事人没有按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价格收取小区商铺工商业用户电价,加价按0.85元/度的价格向小区商铺业主收取工商业电费,没有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函〔2021〕29号)《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收取电费。”的规定。2025年1月至2026年4月期间,当事人向小区商铺多收电费:5985.90元。以上事实证据都已记录在案。 2026年5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退还多收价款5985.90元。 2026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退费情况进行了复核,当事人已退还了多收价款。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591.54元的行政处罚。
3591.54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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